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及其意義

導讀:
僅以客觀危害輕違法減少、主觀惡性小責任減少尚無法全面解釋我國刑法對中止犯減免處罰的根據,僅以客觀危害輕違法減少、主觀惡性小責任減少尚無法全面解釋我國刑法對中止犯減免處罰的根據,歸納中外刑法學分析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不外乎兩條基本路徑一是從刑事政策的角度進行解釋即為了給犯人鋪設迎接浪子回頭的金橋刑法規定對中止犯要減免處罰或者說是基于誘導犯人放棄完成犯罪這一政策目的設立了中止犯,”[6]所以學界向來兼采法律與政策兩條路徑來解釋中止犯的減免處罰根據。
僅以客觀危害輕違法減少、主觀惡性小責任減少尚無法全面解釋我國刑法對中止犯減免處罰的根據。對中止犯減免處罰主要是誘導犯人及時消滅既遂危險從而救助、保護法益這一刑事政策的產物。[1]對此加以研究的便是中止犯的減免處罰根據問題或者說是中止犯的法律特性問題。[3]所以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問題是各國刑法學的重要問題學說眾多時至今日仍為學界所討論。[4]為了準確理解刑法第24條合理把握中止犯規定本文將討論我國中止犯減免處罰的根據并揭示其對中止犯成立要件的影響。關于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及其意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違法減少責任減少刑事政策
內容提要對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理解不同對中止犯成立要件的看法也會有所不同。減免處罰根據的分歧與分析路徑、比較對象、違法與責任的評價對象、著眼于中止行為還是偏重于自動性等問題密切相關。僅以客觀危害輕違法減少、主觀惡性小責任減少尚無法全面解釋我國刑法對中止犯減免處罰的根據。對中止犯減免處罰主要是誘導犯人及時消滅既遂危險從而救助、保護法益這一刑事政策的產物。依據刑事政策說對中止犯的要件將會產生新的理解。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立法者的如此大度并非不言自明需要加以說明。[1]對此加以研究的便是中止犯的減免處罰根據問題或者說是中止犯的法律特性問題。[2]中止犯的減免處罰根據是中止犯論的首要問題因為對減免處罰根據理解不同中止犯的要件與適用范圍將會不同。[3]所以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問題是各國刑法學的重要問題學說眾多時至今日仍為學界所討論。但是長期以來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問題在我國似乎不成問題因為學界都是在論述“中止犯的刑事責任”部分三言兩語附帶解釋對中止犯減免處罰的理由。直到最近學界才開始關注這一問題。[4]為了準確理解刑法第24條合理把握中止犯規定本文將討論我國中止犯減免處罰的根據并揭示其對中止犯成立要件的影響。一、討論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必須明確的幾個前提一基本路徑如何分析中止犯減免處罰的根據從哪里著手分析中止犯減免處罰的根據首先涉及路徑選擇問題。歸納中外刑法學分析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不外乎兩條基本路徑一是從刑事政策的角度進行解釋即為了給犯人鋪設迎接浪子回頭的金橋刑法規定對中止犯要減免處罰或者說是基于誘導犯人放棄完成犯罪這一政策目的設立了中止犯。采此路徑者認為在實施中止行為之前犯罪已經完全成立故對行為人減免處罰無法從刑法學的角度來說明只能用刑事政策來解釋因而被稱為政策說。二是從刑法學的角度來解釋認為只有在犯罪論的框架內聯系犯罪成立的要素才能解釋清楚中止犯減免處罰的根據因而被稱為法律說。法律說又分為兩個方向其一著眼于客觀面認為中止犯沒有造成既遂結果客觀危害較輕用日本刑法學來表述就是“違法性減少”這就是違法減少說其二著眼于主觀面認為中止犯主動放棄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已經降低用日本刑法學來表述就是“有責性減少”這就是責任減少說。我國學界一般認為“不能僅從一個方面說明中止犯減免刑罰的根據”[5]“就中止犯的從寬處理的根據而言既可以從法律包括違法性和責任的角度考慮也可以從刑事政策包括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角度考察既可以從行為的危險性包括客觀和主觀上考察也可以從刑罰目的預防犯罪上考察這才能全面揭示對中止犯從寬處理的根據。”[6]所以學界向來兼采法律與政策兩條路徑來解釋中止犯的減免處罰根據。如通說明確指出“中止犯既然自動放棄犯罪表明其主觀惡性大為減少沒有造成損害說明客觀上對社會沒有造成危害從而應當免除處罰。并且這樣做可以鼓勵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懸崖勒馬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結果發生。”[7]日本學界曾經將政策說與法律說相對立但是現在看法與我國相同認為政策說與法律說從不同角度揭示了中止犯的多重特性故應將政策說與法律說結合起來解釋中止犯的減免處罰根據。這種見解被稱為并用說已經成為日本的多數說。當然由于所強調的側重點不同并用說又可細分為三種學說一是違法減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說二是責任減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說三是違法減少+責任減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說該說又稱為總合說。[8]如果用日本刑法理論來表述我國的通說可謂是違法減少+責任減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說。由上可見中日刑法學對于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的研究路徑問題已經達成共識。那么除此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研究路徑呢在我國認為對中止犯應當減免處罰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9]這種觀點較為常見。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任何樣態的犯罪例如主犯與從犯、既遂與未遂等都應當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可見若是抽象而論罪刑相適應原則不足以體現中止犯的法律特性若是具體而論則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絕不是罪刑相適應原則本身所能解釋得了的。[10]另一種常見的觀點是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是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的理論基礎應當立足于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從主觀與客觀的有機統一上探求中止犯的處罰根據。[11]但是若是泛泛而論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并不能真正揭示中止犯的法律特性因為不論樣態如何只要是犯罪都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若是認為減免處罰根據在于中止行為的客觀面與行為人的主觀面不同于一般犯罪則就是違法減少+責任減少的并用說除此之外并無新的內容。也有論者認為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在于報應為主、功利為輔的刑罰觀念。[12]但是首先在刑罰觀點的意義上使用報應、功利的概念時都是在討論“惡”的刑罰為何是正當的換言之報應與功利回答的是刑罰的正當化根據是什么的問題這與立法者為什么能夠對中止犯減免處罰是完全不同的問題故該觀點存在濫用報應、功利理論的嫌疑。其次報應的基礎無非是中止行為的客觀危害或者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不同于預備犯、未遂犯而功利也無非體現在減免處罰具有預防犯罪的功能上因而該觀點實為違法減少+責任減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說不過采用報應與功利包裝了一下而已。正是由于這些原因中外學界在探討中止犯減免處罰時從未觸及報應與功利。還有論者提出倫理依據是中止犯減免處罰更深層次的理論依據刑事責任的理論基礎不能排除倫理道德。[13]但是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而不是倫理責任將倫理混入法律刑法嚴重背離了自費爾巴哈以來法律與倫理相分離的歷史方向并不足取同時如果注重倫理依據自然會認為只有出于倫理上可寬宥的動機而中止犯罪的才構成中止犯這無疑將會過于限制中止犯的適用不利于鼓勵犯人及時停止犯罪從而救助、保護法益這一刑事政策目的的實現。又有論者認為除了社會危害性的減少之外還必須從刑法內部的謙抑性來解釋中止犯減免處罰的根據。[14]但是謙抑性說無法解釋下列問題為什么中止犯的刑事責任輕于未遂犯甚至輕于預備犯減輕處罰時對中止犯應當減輕到何種程度才是合理的要解決這些問題還得依靠上述的并用說。可見謙抑性說并不能為分析中止犯減免處罰根據帶來任何新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