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的處罰根據檢討

導讀:
關鍵詞中止犯/處罰根據/犯意/消除內容提要關于中止犯處罰減免的根據大陸法系的刑法研究比較深入大體可以分為刑事政策說、法律說和合并說。國內較有力的學說認為中止犯減免刑罰的根據是主客觀相統一的中止行為使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降低減免刑罰有利于鼓勵中止行為。但這一觀點并未找出對中止犯減免處罰的真正的、實質性的根據。和大陸法系的刑法中對中止犯應當減免刑罰的根據。從狹義上講中止犯的處罰根據就是指中止犯刑罰減免的根據或理由有學者將其稱之為中止犯的“法的性質。”4應該說上述批判有一定道理即對中止犯的不處罰在決定性的瞬間并不能影響行為人的決意。
關鍵詞中止犯/處罰根據/犯意/消除內容提要關于中止犯處罰減免的根據大陸法系的刑法研究比較深入大體可以分為刑事政策說、法律說和合并說。國內較有力的學說認為中止犯減免刑罰的根據是主客觀相統一的中止行為使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降低減免刑罰有利于鼓勵中止行為。但這一觀點并未找出對中止犯減免處罰的真正的、實質性的根據。和大陸法系的刑法中對中止犯應當減免刑罰的根據。從狹義上講中止犯的處罰根據就是指中止犯刑罰減免的根據或理由有學者將其稱之為中止犯的“法的性質。”4應該說上述批判有一定道理即對中止犯的不處罰在決定性的瞬間并不能影響行為人的決意。關于中止犯的處罰根據檢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中止犯/處罰根據/犯意/消除內容提要關于中止犯處罰減免的根據大陸法系的刑法研究比較深入大體可以分為刑事政策說、法律說和合并說。在這些觀點中相對而言合并說考慮比較周全。國內學者關于中止犯的處罰根據的論述相對較少因此國外學者的深入論述值得借鑒但必須考慮“水土不適”的問題不能盲目照搬。國內較有力的學說認為中止犯減免刑罰的根據是主客觀相統一的中止行為使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降低減免刑罰有利于鼓勵中止行為。但這一觀點并未找出對中止犯減免處罰的真正的、實質性的根據。行為人“犯意”主動、及時、徹底的消除應是對中止犯減免刑罰的根本原因所在其他根據都是從這個根本原因中派生出來的。中止犯的處罰根據從廣義上講是指立法者對中止犯配置相關的刑罰措施的根據是什么包括英美法系的刑法中未對中止犯的處罰予以特別考慮注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論認為“任意即自動筆者注中止犯罪之實行屬未遂之一種但此項犯罪意思之放棄以不得免除其有罪之責任為原則。”參見臺陳樸生刑法專題研究三民書局1988年第408頁。英國刑法學者也指出“一旦實施了犯罪所采取的步驟足以達到未遂的程度無論未完成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的自愿中止還是警察的干涉還是其他原因是沒有區別的。”參見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國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58頁。和大陸法系的刑法中對中止犯應當減免刑罰的根據。從狹義上講中止犯的處罰根據就是指中止犯刑罰減免的根據或理由有學者將其稱之為中止犯的“法的性質。”1本文是基于狹義的概念在論述。世界上多數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在刑事立法上規定對中止犯應當減輕和免除處罰立法者的這種大度并非不言自明而是需要深入研究“很久以來這使得刑法科學有事可做”。一、大陸法系刑法理論學說關于中止犯刑罰減免的根據大陸法系的刑法學研究比較深入大體可以分為刑事政策說、法律說和并合說。一刑事政策說刑事政策說不是從法律的角度而是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也就是從預防犯罪或犯罪的進一步發展的角度說明中止犯減免刑罰的根據。其中又分為一般預防政策說、特殊預防政策說與危險消滅說。一般預防政策說的根據是“金橋理論”這一理論由費爾巴哈首次提出李斯特進一步論證和發揚。李斯特指出“在跨越不可罰的預備行為與可罰的實行行為的界限的瞬間為未遂所規定的刑罰就具體化了。這種事實已經不能變更也不允許廢棄與抹殺。但是基于刑事政策的理由可以為應當被科處刑罰的行為人架設返回的金橋。事實上立法上承認對任意中止免除刑罰。”2(p327)其實一般預防政策說與特別預防政策說的原理是基本相同的即認為刑法設立中止犯并且減免其刑罰是一種純粹的獎勵或恩惠因此這種學說又被稱為“恩惠說”。當然對中止犯的褒獎的目的在于鼓勵犯罪人消滅、減少其危險性從而不再繼續犯罪特別預防政策說或者鼓勵更多的人中止犯罪符合預防犯罪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一般預防政策說。危險消滅說為日本學者山口厚在問題探究刑法總論1998年一書中所提出。此說認為中止犯的規定是為了救濟由于未遂犯的成立招致了危險的被害法益獎勵消滅“既遂結果惹起的危險”設立的純粹政策的措施。3(p584)德國刑法學者對刑事政策說的批評是“即使有不處罰的規定但在決定性的瞬間卻并不能影響行為人的決意更何況居民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了解這樣的規定。法院實務表明在中止未遂的情形下所有可能的動機均發揮程度不同的作用但考慮能夠免除已經實現的刑罰而中止犯罪的則從來沒有過。或許可以用費爾巴哈的話來說立法者不是僅用行為人無論如何都將受到處罰的態度來截斷行為人的退路的。”4應該說上述批判有一定道理即對中止犯的不處罰在決定性的瞬間并不能影響行為人的決意。但以居民不知道這種規定為由而否定一般預防的效果有求全責備之嫌。筆者認為刑事政策說的根本缺陷在于它沒有從中止犯自身性質的角度探討對中止犯減免刑罰的根據。如果將對中止犯減免刑罰完全視為立法者的恩惠或褒獎那么不同地區、不同時期的刑事立法者基于一定原因可能會對中止犯熟視無睹從而在刑罰處理上對中止犯不作絲毫特殊考慮。因為重刑主義、威懾主義同樣對預防犯罪有一定作用。并且懲罰與獎勵相比較而言獎勵的成本昂貴懲罰的代價輕微。因此面臨犯罪人類毫不遲疑地選擇刑罰。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大約半數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許被告人把非因外來障礙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為無罪辯護的理由5。進一步說如果對中止犯減免刑罰僅僅是由于它能預防犯罪那為什么不對所有犯罪減免刑罰來預防犯罪呢因此對中止犯減免刑罰的根據應該主要從中止犯本身的法律性質中去尋找。當然也不能完全否定刑事政策的意義。二法律說所謂法律說是從中止犯自身的法律性質的角度也就是從犯罪構成的角度探討減免刑罰的根據。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刑事法理論采用“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三元的”6或“遞進排除式的”7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因此法律說又分為違法性減少、消滅說和責任減少、消滅說。1違法性減少、消滅說。違法性減少、消滅說的基本觀點是在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犯罪時受行為主觀方面的影響違法性便減少、消滅。但這種觀點主要是根據主觀的違法要素論即認為故意是主觀的違法要素故意的有無影響和決定行為的違法性。因此這也招致主張故意不是主觀的違法要素的學者的批判。有學者根據規范論說明對中止犯不處罰的理由如德國學者賓丁認為由于中止了違反對國家服從的命令規范的行為從整體上看就成了適合規范的行為因而把違法性消滅作根據對中止犯不處罰。3(p585)顯然這種觀點只適用于不將中止犯作為犯罪處理的情況因為行為整體已是一種合法行為然而它不符合包括德國在內的多數地區的立法實際。日本學者木村靜子對違法性減少、消滅說的批評中指出“由于對一個事實的違法評價是固定的故對變化了的事實所作的違法評價是與先前的評價不同的另一評價它不能對這種先前事實的違法評價產生影響。”2(p335)直言之在中止犯的場合先肯定已經著手的行為的違法性然后根據中止行為否認它的違法性這背離違法評價的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