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共同要件之三要件說

導讀:
③犯罪客體與上述三個要件并不處于同一層次犯罪客體是被反映、被說明的現象而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都從不同角度說明行為侵犯的是何種法益以及侵犯程度不僅如此法益實際上對確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具有決定性意義將法益作為犯罪概念的內容而不作為構成要件有利于以犯罪本質為指導解釋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其二前蘇聯刑法理論之所以認為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只是因為每一個犯罪行為無論它表現為作為或不作為永遠是侵犯一定的客體的行為。
三要件說是蘇聯理論中國理論和德日理論的中和產物。④主張犯罪客體不是要件并不會給犯罪定性帶來困難。我國刑法理論關于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的觀點來自于前蘇聯但是其一前蘇聯刑法學者中也有人反對這種觀點。其四前蘇聯刑法理論將犯罪客體納入犯罪構成之中后使犯罪構成要件喪失了實質意義而成為單純的形式要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也被當作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為了使這種行為無罪又在犯罪構成之外以其沒有社會危害性為由否認其犯罪性于是犯罪構成喪失了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的機能。基于上述理由張明楷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關于犯罪構成共同要件之三要件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要件說是蘇聯理論中國理論和德日理論的中和產物。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
張明楷教授認為犯罪客體不是構成要件。理由如下
①犯罪客體實際上是保護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它屬于犯罪概念的內容。刑法第13條、笫420條明文在犯罪的一般概念和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中說明了犯罪客體或法益。揭示犯罪的本質是犯罪概念的任務而揭示犯罪本質不僅要說明犯罪行為侵犯了法益而且要說明犯罪行為侵犯了什么樣的法益否則就等于沒有揭示犯罪本質。在犯罪概念中研究法益則有利于揭示犯罪的本質。②犯罪客體本身是被侵犯的法益但要確定某種行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了什么法益并不是由犯罪客體本身來解決從法律上說要通過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綜合反映出來的從現實上說要通過符合上述三個要件的事實綜合反映出來。換言之行為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就必然出現犯罪客體不可能出現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卻沒有客體的現象。③犯罪客體與上述三個要件并不處于同一層次犯罪客體是被反映、被說明的現象而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都從不同角度說明行為侵犯的是何種法益以及侵犯程度不僅如此法益實際上對確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具有決定性意義將法益作為犯罪概念的內容而不作為構成要件有利于以犯罪本質為指導解釋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④主張犯罪客體不是要件并不會給犯罪定性帶來困難。如上所述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什么法益是由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以及符合這些要件的事實綜合決定的區分此罪與彼罪關鍵在于分析犯罪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如果離開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僅僅憑借犯罪客體認定犯罪性質難以甚至不可能達到目的。⑤外國刑法將法益視為十分重要的概念但沒有任何人認為刑法保護的法益是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理論關于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的觀點來自于前蘇聯但是其一前蘇聯刑法學者中也有人(如布拉依寧)反對這種觀點。其二前蘇聯刑法理論之所以認為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只是因為每一個犯罪行為無論它表現為作為或不作為永遠是侵犯一定的客體的行為。不侵犯任何東西的犯罪行為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但是任何犯罪都侵犯法益并不等于法益本身是構成要件。例如任何犯罪都違反刑法但刑法本身并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可見將犯罪客體作為構成要件實際上有偷換概念之嫌。其三特拉伊寧本人在論述犯罪構成因素時分別論述了表明犯罪客體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主體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因素他雖然論述了各種表明客觀方面、主體與主觀方面的因素但他的確沒有論述哪些因素是表明犯罪客體的構成因素只是說明了犯罪客體的含義與作用。這正好說明表明犯罪客體的因素來自其他構成要件而不是其本身。其四前蘇聯刑法理論將犯罪客體納入犯罪構成之中后使犯罪構成要件喪失了實質意義而成為單純的形式要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也被當作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為了使這種行為無罪又在犯罪構成之外以其沒有社會危害性為由否認其犯罪性于是犯罪構成喪失了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的機能。
基于上述理由張明楷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