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獨立性新釋與可行性評估

導讀:
中外刑法理論界對此問題有不同的爭鳴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1、教唆犯獨立性說該說認為教唆行為在主觀上所表現的惡性甚重在客觀上對于法益侵害的發生也居于發蹤指使之地位為實現預防政策起見自應承認其獨立性1,教唆犯獨立性說以教唆行為本身為考察對象認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實施其所教唆之犯罪行為為要件只要教唆者主觀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教唆行為即成立教唆犯,教唆犯獨立性說以教唆行為本身為考察對象認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實施其所教唆之犯罪行為為要件只要教唆者主觀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教唆行為即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獨立性說以教唆行為本身為考察對象認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實施其所教唆之犯罪行為為要件只要教唆者主觀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教唆行為即成立教唆犯。在被教唆者沒有實施被教唆之前的情形下仍應處罰教唆犯則體現了教唆犯的獨立性4。關于教唆犯獨立性新釋與可行性評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有關教唆犯性質的各種學說及其理論困惑
就教唆犯的理論而言首要的問題是其性質問題。可以說對其性質的不同理解是導致對教唆犯其他所有問題包括教唆犯的概念特征等問題得出不同結論的根本原因。中外刑法理論界對此問題有不同的爭鳴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1、教唆犯獨立性說
該說認為教唆行為在主觀上所表現的惡性甚重在客觀上對于法益侵害的發生也居于發蹤指使之地位為實現預防政策起見自應承認其獨立性1。教唆犯獨立性說以教唆行為本身為考察對象認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實施其所教唆之犯罪行為為要件只要教唆者主觀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教唆行為即成立教唆犯。但該說本身自有其矛盾之處此說承認教唆犯是獨立構成犯罪的而刑法分則卻未規定其犯罪構成這樣一來處罰教唆犯就沒有了法律依據學者們遂用修正的犯罪構成理論來說明教唆犯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這種理論實質上使教唆犯的犯罪構成從屬于實行犯的犯罪構成教唆犯仍未走出從屬性的陰影。
2、教唆犯從屬性說
該說認為只有被教唆之人實施了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才能成立。其指出教唆犯對結果之因果關系以正犯之意思及行為為媒介因此所發生之結果系直接出于正犯之故意行為即從屬于正犯之基本成立要件之完成可謂從屬性因果關系蓋教唆犯原從屬于正犯之實行行為也2。教唆犯從屬性理論采用客觀主義立場勢必使得許多性質嚴重的教唆行為受不到法律應有的懲處而形成法律上的漏洞不利于維護整體的法秩序。
3、教唆犯二重性說3
該說從實然的角度來解釋教唆犯的性質目前在我國刑法理論界是占主導地位的學說。該說認為被教唆人是否實施了所教唆之罪及其停頓下來時呈何種犯罪形態等都是教唆犯所起作用大小的表現這些情形都影響著對教唆犯的處罰。也就是說對教唆犯的定罪量刑盡管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為起著重要作用但是被教唆者的實行行為的實施與否及該行為的進展程度也有其影響而這些被教唆者的實行行為對教唆犯處罰的影響就是教唆犯從屬性的體現。在被教唆者沒有實施被教唆之前的情形下仍應處罰教唆犯則體現了教唆犯的獨立性4。
如同共犯二重性說一樣教唆犯二重性說雖彌補了教唆犯獨立性說和教唆犯從屬性說的不足同時也兼容了二者的缺陷且二重性的調和是無原則的調和。此外按照二重性說的觀點教唆行為一旦實施完畢就具備了獨立性而在被教唆之人實施犯罪之時教唆行為就從獨立性轉化為從屬性這是極大的理論謬論。
4、摒棄性質說
此說是我國刑法學者關于教唆犯性質的一種學說。該說認為我國刑法對教唆犯的規定完全摒棄了所謂的從屬性說與獨立性說教唆犯既無從屬性也無獨立性更無二重性討論我國刑法規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從屬性、獨立性或者二重性的問題沒有任何理論與實踐定義依現有刑法便可正確處理該類罪犯5。筆者認為如果沒有一定的理論指導又何來現有刑法之規定此說采取回避的態度熟視無睹地否定教唆犯的性質及教唆犯的性質在理論上與實踐中的意義這種對理論問題的虛無主義態度是不科學的。
5、教唆犯獨立犯罪說
這是我國近年來興起的一種關于教唆犯性質的學說。該說認為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不成立共同犯罪教唆犯罪本身是一個獨立的犯罪種類其理由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