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繼續犯、連續犯的溯及力

導讀:
刑法界關于重婚行為是否屬于繼續犯問題存在著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首先關于重婚罪是不是繼續犯問題肯定說認為無論重婚者的重婚行為是采用的登記形式還是采用的非法同居形式其侵犯的客體都是我國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即使經過登記構成了重婚既遂但這種非法同居的行為仍然出于繼續狀態否定說認為重婚者進行結婚登記或者非法同居確認其構成重婚行為之日起犯罪行為即告完成以后的繼續行為對犯罪的成立沒有影響,關于繼續犯追訴時效的計算我國刑法第89條第1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所謂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由于我國刑法對繼續犯、連續犯的追訴期限采用以行為終了時有效的法律為準因此對跨法犯的法律適用宜適用新法。關于繼續犯追訴時效的計算我國刑法第89條第1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關于我國刑法對繼續犯、連續犯的溯及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繼續犯亦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呈繼續狀態的犯罪。繼續犯的本質在于犯罪行為的繼續即某種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實施過程中。所謂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司法實踐往往對于某一犯罪行為開始于刑法生效以前繼續到刑法生效以后才結束的跨法犯情況應當適用新刑法還是適用舊刑法還模糊不清。
由于我國刑法對繼續犯、連續犯的追訴期限采用以行為終了時有效的法律為準因此對跨法犯的法律適用宜適用新法。但是在新法較舊法處罰為重時一律適用新法似乎有違現代刑法溯及力的前提原則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因此對于跨法犯在堅持適用新法的前提下在具體處刑時可作適當的調整從而既體現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又便于司法操作。對于跨法犯應如何處理根據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在新舊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且應當追訴的情況下應當一概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對于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但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含義如果犯罪行為開始于新刑法施行之前繼續到刑法生效以后才結束就應當作為新刑法生效之后發生的犯罪對待適用新刑法。
關于繼續犯追訴時效的計算
我國刑法第89條第1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對繼續犯犯罪行為的追訴與一般犯罪的追訴在時效上是有明顯區別的一般犯罪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而繼續犯則是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從刑法關于繼續犯追訴時效的規定可以看出繼續犯無論繼續的時間多久只要犯罪處于繼續狀態沒有結束整個犯罪時間就沒有完結從開始到結束的犯罪時間都是一個犯罪按照一罪處理這就是法律規定繼續犯按照一罪論處的法律依據。對繼續犯時效的適用在實踐中難以解決在理論上又頗有爭論的是關于重婚罪的時效問題。刑法界關于重婚行為是否屬于繼續犯問題存在著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首先關于重婚罪是不是繼續犯問題肯定說認為無論重婚者的重婚行為是采用的登記形式還是采用的非法同居形式其侵犯的客體都是我國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即使經過登記構成了重婚既遂但這種非法同居的行為仍然出于繼續狀態否定說認為重婚者進行結婚登記或者非法同居確認其構成重婚行為之日起犯罪行為即告完成以后的繼續行為對犯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關于重婚罪時效的計算問題肯定說認為重婚行為構成犯罪既遂后非法夫妻關系的繼續不僅僅是不法狀態的繼續而且也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因此對于構成重婚罪的行為無論重婚時間持續多久其追訴時效都應當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而否定說則認為重婚行為構成犯罪既遂后其婚姻關系的繼續已經屬于不法狀態的繼續而不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如果以這種不法狀態的結束作為追訴時效的起算日無異于宣布重婚罪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這樣有悖于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