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刑法中是否存在結合犯之解讀

導讀:
通說觀點認為,我國刑法中是不存在結合犯的,通說觀點認為,我國刑法中是不存在結合犯的,通說之所以否定結合犯的存在,其根本理由在于,結合犯是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而我國刑法通篇是找不到此種形式犯罪的,通說之所以否定結合犯的存在,其根本理由在于,結合犯是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而我國刑法通篇是找不到此種形式犯罪的,在判斷我國刑法中是否存在結合犯上,無論是通說觀點還是其他觀點都存在著這樣那樣的不足有的脫離了我國的立法實際,有的則在某種程度上沒有站在結合犯的立法實質角度來分析問題,以至出現了偏頗的結論。
通說觀點認為,我國刑法中是不存在結合犯的。通說之所以否定結合犯的存在,其根本理由在于,結合犯是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而我國刑法通篇是找不到此種形式犯罪的。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通說觀點進行質疑,明確提出我國刑法中不僅存在結合犯的立法例,而且還為數不少。關于對我國刑法中是否存在結合犯之解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判斷我國刑法中是否存在結合犯上,無論是通說觀點還是其他觀點都存在著這樣那樣的不足有的脫離了我國的立法實際,有的則在某種程度上沒有站在結合犯的立法實質角度來分析問題,以至出現了偏頗的結論。因此,我國現有的結合立法存在著完善的必要。
一、我國刑法中是否存在結合犯之理論紛爭
刑法中是否存在結合犯,這在刑法理論界是一個仁智互見問題。通說觀點認為,我國刑法中是不存在結合犯的。通說之所以否定結合犯的存在,其根本理由在于,結合犯是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而我國刑法通篇是找不到此種形式犯罪的。
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通說觀點進行質疑,明確提出我國刑法中不僅存在結合犯的立法例,而且還為數不少。認為我國刑法中的結合犯2分為以下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為牽連型的結合犯。這一類型的結合犯有規定在以下幾個刑法條款中(1)第171第3款。該款規定了偽造貨幣罪與出售運輸假幣罪的結合。(2)第208條第2款。該款規定了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結合。(3)第229條第2款。該款規定了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與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結合。(4)第253條第2款。該款規定了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與盜竊罪的結合。第二種類型為包容型的結合犯。包容型的結合犯有以下刑法條款(1)第239條。該款規定了綁架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結合。(2)第240條第1款。該款規定了強奸罪、強迫賣淫罪、引誘賣淫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結合。(3)第321條第2款。該款規定了妨礙公務罪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結合。(4)第358條第1款。該款規定了強奸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結合。
有人主張,刑法第109條所規定的叛逃罪是結合犯,認為它是偷越國(邊)境罪與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結合亦有人認為,刑法第239條所規定的綁架罪是結合犯,認為它是非法拘禁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結合還有人認為,我國刑法理論中所理解的選擇罪,比如我國刑法第125條所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其理由是,其中任何一個行為均可獨立成罪,如果同時實施了數行為,則將數罪名并列,而仍作一罪量刑,而不適用數罪并罰。
二、對我國刑法中是否存在結合犯的解讀
科學判斷我國刑法中是否存在結合犯,固然要注意從我國的立法實際出發,更為重要的是應當緊緊把握結合犯的立法實質,力戒表面性地進行分析、判斷。據此,無論是通說觀點還是其他觀點都存在著這樣那樣的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