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是什么?

導讀:
從表面上看結果加重犯又構成了傷害、殺人、毀壞財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認為是其基本罪行導致的結果不作為獨立犯罪評價而是作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罰的后果不數罪并罰,對結果加重犯的處罰限于基本犯罪為故意而于所發生的加重結果為無認識但有預見之可能,對結果加重犯的處罰限于基本犯罪為故意而于所發生的加重結果為無認識但有預見之可能,根據我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根據我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
由于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根據我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對結果加重犯的處罰限于基本犯罪為故意而于所發生的加重結果為無認識但有預見之可能。二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1、危險物品肇事后果特別嚴重的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別嚴重的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在理論上認為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即一行為犯一罪。關于結果加重犯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與該行為性質不相一致的嚴重結果法律規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由于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在國外結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獨立的罪名。根據我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
加重結果的發生超過行為人的犯意時應在何種因果關系范圍內負其責任。對結果加重犯的處罰限于基本犯罪為故意而于所發生的加重結果為無認識但有預見之可能。若行為人對于發生的結果有認識則應成立所認識的罪。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并不以直接因果關系為限間接因果關系也屬之。
結果加重犯必須具備三個要件才能成立
1、須有基本的犯罪構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實害犯也可以是危險犯但不可能是行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過失犯。
2、產生了基本犯罪構成以外的重結果。結果加重犯的重結果原則上應以基本犯罪的實行行為所產生為必要但與該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關的行為也可以。同時基本犯罪行為與重結果之間還應當具有因果關系。
3、刑法規定了比基本犯較重的刑罰。
二、哪些犯罪屬于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據分則條文規定確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強奸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綁架致人死亡的
7、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9、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0、生產、銷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
11、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
14、劫持船只、汽車造成嚴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
16、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1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
18、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退還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的結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
二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危險物品肇事后果特別嚴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別嚴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一般是過失的但是個別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從表面上看結果加重犯又構成了傷害、殺人、毀壞財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認為是其基本罪行導致的結果不作為獨立犯罪評價而是作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罰的后果不數罪并罰。而僅僅作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況。在理論上認為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即一行為犯一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