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狹義共犯應否承擔結果加重犯的刑事責任 ——從一起未成年人實

導讀:
那么在共同犯罪的結果加重犯中沒有直接引起加重結果的其余共同犯罪人應否對該較重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還是只對基本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對此一般來說共同正犯都應該對加重結果負責因為共同正犯均存在基本犯罪的實行行為其產生重結果的可能是均等的且均存在主觀上的過失故應對加重的結果負責,共同犯罪中的結果加重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基本的犯罪行為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的行為引起了較重的結果依法應當承擔較基本犯罪的刑罰更重的刑罰的犯罪形態。
共同犯罪中的結果加重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基本的犯罪行為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的行為引起了較重的結果依法應當承擔較基本犯罪的刑罰更重的刑罰的犯罪形態。因而共同實行犯中的各共同犯罪人對加重結果都應承擔刑事責任而不論其加重結果是否由本人的行為直接造成。該案在審理中合議庭對被告人甲、乙構成故意傷害罪并承擔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責任沒有異議但對被告人丙是否承擔加重結果的刑事責任產生了分歧。學理上關于狹義共犯應否承擔加重結果責任主要存在四種理論一是犯罪共同說該說認為只要成立基本犯罪的共同犯罪那么所有共犯都應對共同犯罪的結果負責除非該結果是行為人故意的實行過限。關于論狹義共犯應否承擔結果加重犯的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狹義共犯也稱共犯是相對與正犯實行犯而言的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而通過正犯參加犯罪的人主要指教唆犯和輔助犯。共同犯罪中的結果加重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基本的犯罪行為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的行為引起了較重的結果依法應當承擔較基本犯罪的刑罰更重的刑罰的犯罪形態。那么在共同犯罪的結果加重犯中沒有直接引起加重結果的其余共同犯罪人應否對該較重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還是只對基本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對此一般來說共同正犯都應該對加重結果負責因為共同正犯均存在基本犯罪的實行行為其產生重結果的可能是均等的且均存在主觀上的過失故應對加重的結果負責。陳興良教授也認為在結果加重犯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既然共謀實施某一犯罪對于犯罪中可能發生的加重結果是應當有所預見的所以主觀上亦有過失。因而共同實行犯中的各共同犯罪人對加重結果都應承擔刑事責任而不論其加重結果是否由本人的行為直接造成。1那么狹義共犯由于其并未直接參加實施犯罪行為是否對加重結果負責呢筆者在實踐中遇到這樣一個案例2002年8月一天甲17歲、乙16歲二人預謀傷害與他們有矛盾的丁其預謀的地點在乙的朋友丙15歲家。丙未參與預謀但在得知二人要傷害他人并向自己借工具時為他們提供了一把匕首。當天晚上甲、乙二人攜帶匕首來到丁的住處對其進行傷害甲不慎將丁刺死。該案在審理中合議庭對被告人甲、乙構成故意傷害罪并承擔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責任沒有異議但對被告人丙是否承擔加重結果的刑事責任產生了分歧。由于丙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那么根據法律規定其要么不承擔刑事責任要么承擔加重的刑事責任難以抉擇。學理上關于狹義共犯應否承擔加重結果責任主要存在四種理論一是犯罪共同說該說認為只要成立基本犯罪的共同犯罪那么所有共犯都應對共同犯罪的結果負責除非該結果是行為人故意的實行過限。因此狹義共犯盡管沒有直接參加實施犯罪也應對正犯引起的加重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二是共同過失否定說該說認為由于加重結果對于行為人而言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