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毆打他人要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

導讀:
暴力毆打他人要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
暴力毆打他人要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
毆打他人的行為,可能觸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如果加害人無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一般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如果加害人與某個被害人之間素有矛盾,針對性毆打被害人,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隨意毆打的行為過程中,如果加害人使用極易致人傷害的兇器攻擊他人,或持續不斷、反復擊打某人,則表明其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即傷情鑒定為輕傷的,尋釁滋事罪可能導致的處罰更重,最高可達有期徒刑五年;傷情鑒定為重傷的,則故意傷害罪可能導致的處罰更重,最高可達有期徒刑十年。
法條鏈接
《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