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

導讀:
我國刑法理論通行認為根據我國刑法典的規定結果加重犯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基本犯為故意對加重的結果也是故意如刑法第263條第(五)項規定的搶劫致人死亡案件中搶劫行為是出于故意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故意,二是基本犯是故意的對加重的結果則出于過失如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五)項規定的強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強奸行為是出于故意的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則是出于過失,三是基本犯是過失對加重的結果也是出于過失如刑法第136條規定的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肇事罪后果嚴重的基本犯是過失后果特別嚴重也是出于過失。
由于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是1行為人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必須客觀地引發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也即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有學者認為只有基本犯是結果犯才能成立結果加重犯有學者則認為在基本犯為危險犯的場合也可以成立結果加重犯。從立法上看我國刑法典中的結果加重犯其基本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過失犯。對于結果加重犯應按照刑法分則條款所規定的加重法定刑處罰。關于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于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
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是
1行為人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必須客觀地引發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也即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至于基本犯是否必須為結果犯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論。有學者認為只有基本犯是結果犯才能成立結果加重犯有學者則認為在基本犯為危險犯的場合也可以成立結果加重犯。后種觀點處于通說的地位。例如在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場合并不需求非法拘禁行為先成立結果犯。
2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或者加重結果必須通過刑法明文規定的方式成為依附于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
3行為對于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及其所引發的加重結果均有犯意。關于罪過的表現形式我國刑法理論上頗多爭議。首先關于基本犯罪行為的罪過形式多數學者認為只能是故意犯有的則認為也可以是過失犯。從立法上看我國刑法典中的結果加重犯其基本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過失犯。其次關于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所持的罪過心理在我國刑法理論界亦有不同主張有的認為只能出于過失有的則認為既可以基于過失也可以基于故意。我國刑法理論通行認為根據我國刑法典的規定結果加重犯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基本犯為故意對加重的結果也是故意如刑法第263條第(五)項規定的搶劫致人死亡案件中搶劫行為是出于故意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故意。二是基本犯是故意的對加重的結果則出于過失如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五)項規定的強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強奸行為是出于故意的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則是出于過失。三是基本犯是過失對加重的結果也是出于過失如刑法第136條規定的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肇事罪后果嚴重的基本犯是過失后果特別嚴重也是出于過失。
對于結果加重犯應按照刑法分則條款所規定的加重法定刑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