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

導讀: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符合刑法分則明文規(guī)定、可罰的基本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并引起法定加重處罰的結果才能構成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符合刑法分則明文規(guī)定、可罰的基本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并引起法定加重處罰的結果才能構成結果加重犯,一、結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所謂結果加重犯是指實施了符合基本的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又過失或故意地引起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加重結果刑法規(guī)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態(tài),本文中作者從結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談起提出結果加重犯一般須具有行為人實施了基本故意犯罪、造成加重結果、基本犯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主觀上須有罪過四個特征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可以分為基本犯為故意加重結果為過失及基本犯為故意加重結果既包括故意又包括過失兩種類型。
最后作者根據(jù)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論對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混淆的兩個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有后果嚴重、后果特別嚴重規(guī)定的并不一定都結果加重犯我國刑法中目前并不存在基本犯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符合刑法分則明文規(guī)定、可罰的基本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并引起法定加重處罰的結果才能構成結果加重犯。加重結果是構成結果加重犯的必要條件之一。沒有造成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同樣也不能認定構成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是判斷結果加重犯成立與否的客觀依據(jù)如果沒有這種因果關系的存在則不存在結果加重犯問題。關于論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果加重犯的認定歷來是刑法理論和實務界爭論較大的一個問題。本文中作者從結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談起提出結果加重犯一般須具有行為人實施了基本故意犯罪、造成加重結果、基本犯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主觀上須有罪過四個特征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可以分為基本犯為故意加重結果為過失及基本犯為故意加重結果既包括故意又包括過失兩種類型。最后作者根據(jù)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論對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混淆的兩個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有后果嚴重、后果特別嚴重規(guī)定的并不一定都結果加重犯我國刑法中目前并不存在基本犯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
一、結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
所謂結果加重犯是指實施了符合基本的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又過失或故意地引起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加重結果刑法規(guī)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態(tài)。
結果加重犯作為一種特殊、獨立的犯罪形態(tài)一般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故意犯罪。基本犯是構成結果加重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符合刑法分則明文規(guī)定、可罰的基本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并引起法定加重處罰的結果才能構成結果加重犯。如果沒有基本犯罪或基本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則無結果加重犯可言。2、造成加重結果。加重結果是構成結果加重犯的必要條件之一。沒有造成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同樣也不能認定構成結果加重犯。該加重結果必須是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超出基本犯罪罪質范圍的結果加重結果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不能成為獨立意義的犯罪該結果必須是刑法明文規(guī)定加重法定刑的結果。3、基本犯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是判斷結果加重犯成立與否的客觀依據(jù)如果沒有這種因果關系的存在則不存在結果加重犯問題。同時該因果關系也是認定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之一。按照刑法理論通說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或合乎規(guī)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應當注意的是結果加重犯中的因果關系并不包含基本犯罪行為與基本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不包含基本犯罪行為以外的行為或因素與加重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4、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主觀上須有罪過。行為人對于加重結果主觀上有罪過體現(xiàn)了意識責任作為歸責原則的現(xiàn)代刑法理念是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tǒng)一基本原則的要求也是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對于加重結果行為人主觀上須有罪過至少是過失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包含故意。如果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