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結果加重犯的罪過形式是什么

導讀:
而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在犯罪性質上仍然定交通肇事罪。由于結果加重犯加重結果罪過形式產生環境的特殊性以及從現代刑法公正價值觀上考慮,如此規定是比較合理的。那么交通肇事罪中結果加重犯的罪過形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在犯罪性質上仍然定交通肇事罪。由于結果加重犯加重結果罪過形式產生環境的特殊性以及從現代刑法公正價值觀上考慮,如此規定是比較合理的。關于交通肇事罪中結果加重犯的罪過形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中結果加重犯的罪過形式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边@是我國刑法對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全部規定,有不少學者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即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根據前文所述,對我國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可以這樣理解:行為人雖然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但如果其單純地逃離現場,不予救助的行為與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行為并不具有等價性,按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公布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認為,“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解釋》認為,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得不到救助”,但從實質上看,“得不到救助”也是一個結果,而不是行為。肇事者對這個結果的心理狀態是故意還是過失《解釋》未加限定。既然未加限定,那就說明故意、過失都包括在內。而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在犯罪性質上仍然定交通肇事罪。由于結果加重犯加重結果罪過形式產生環境的特殊性以及從現代刑法公正價值觀上考慮,如此規定是比較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