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結果加重犯的罪過形式

導讀:
交通肇事犯罪中又以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社會危害性最大,交通肇事犯罪中又以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社會危害性最大,這是我國刑法對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全部規定有不少學者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即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對于本案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定為交通肇事罪另一種意見認為丁某將騎車人葉某撞成重傷后就負有將其送醫院搶救的義務而且丁某完全有能力履行這一義務而他卻乘受害人昏迷不醒、夜半無人之機駕車逃走不履行因自己的先行行為而帶來的應搶救的作為義務因而造成葉某失血過多而死亡是不作為犯罪。
近年來交通肇事罪已由過去的普通過失犯罪成為多發性、常見性犯罪并且呈現明顯上升的趨勢。交通肇事犯罪中又以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社會危害性最大。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交通肇事罪中結果加重犯的罪過形式爭議頗多正確的解決這個問題對于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預防此類犯罪的發生意義重大。由于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因此不應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關于交通肇事罪中結果加重犯的罪過形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緒論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是我國刑法對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全部規定有不少學者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即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近年來交通肇事罪已由過去的普通過失犯罪成為多發性、常見性犯罪并且呈現明顯上升的趨勢。例如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情況2001年審理此類案件65件2003年審理此類案件79件2004年第一季度審理此類案件28件。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為該院刑事審判工作的一個新特點。再以廣東東莞地區為例該地區判決的交通肇事罪1997年為72件72人1998年100件100人2000年為125件125人2001年為144件144人呈現逐年上升趨勢。交通肇事犯罪中又以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社會危害性最大。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交通肇事罪中結果加重犯的罪過形式爭議頗多正確的解決這個問題對于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預防此類犯罪的發生意義重大。
案例丁某半夜酒后駕車回家不慎將路邊一騎自行車正常行駛的葉某撞成重傷。丁某撞人后嚇出一身冷汗酒也醒了。丁某下車后見葉某頭部出血躺在地上昏迷不醒再看看四周無人就將車制動的痕跡擦去開車逃走。葉某由于休克后出血過多得不到及時治療而死亡。
對于本案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定為交通肇事罪另一種意見認為丁某將騎車人葉某撞成重傷后就負有將其送醫院搶救的義務而且丁某完全有能力履行這一義務而他卻乘受害人昏迷不醒、夜半無人之機駕車逃走不履行因自己的先行行為而帶來的應搶救的作為義務因而造成葉某失血過多而死亡是不作為犯罪。丁某下車已看到葉某處于危險之中完全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葉某死亡的后果但卻有意放任了這一結果的發生已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因此不應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結果加重犯亦稱加重結果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態。例如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的虐待罪一般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對結果加重犯可簡單圖解為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構成加重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