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應如何處罰

導讀:
我國刑法在總則篇沒有明文規定想象競合犯及其處斷原則但在分則的一些條款中明確肯定了這一原則如第329條第1款規定了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2款規定了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在總則篇沒有明文規定想象競合犯及其處斷原則但在分則的一些條款中明確肯定了這一原則如第329條第1款規定了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2款規定了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想象競合犯的處斷我國刑法理論界通說主張從一重處斷原則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并罰。對于想象競合犯日本刑法第54條明文加以規定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罪helliphellip按照最重的刑罰處斷。我國刑法在總則篇沒有明文規定想象競合犯及其處斷原則但在分則的一些條款中明確肯定了這一原則如第329條第1款規定了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2款規定了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附加刑即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想象競合犯權利、驅逐出境。關于想象競合犯應如何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想象競合犯的處斷我國刑法理論界通說主張從一重處斷原則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我國刑法關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原則的適用顯然存在弦外之音。刑法第204條便是個例外。該法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條的規定(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此法條的理解要分兩部分一是所騙退稅款正好等于繳納的稅款的這種情況應定為偷稅罪二是所騙退稅款超過繳納稅款的則應分別定為兩罪實行數罪并罰。比如某外貿公司在繳納了100萬元的稅款后采取虛報出口的手段騙得稅務機關退稅180萬元。對該案的處理嚴格依法定罪處罰則應該認定其中騙取的100萬為偷稅罪其余80萬則應定為騙取出口退稅罪。
對于想象競合犯日本刑法第54條明文加以規定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罪helliphellip按照最重的刑罰處斷。我國刑法在總則篇沒有明文規定想象競合犯及其處斷原則但在分則的一些條款中明確肯定了這一原則如第329條第1款規定了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2款規定了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的司法解釋也一再默示了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如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5項規定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務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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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能夠達到對想象競合犯的犯罪行為的合理評價刑罰輕重控制適度于理論及實踐均有不菲的價值應當予以肯定并堅持下去。那么實踐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實踐這一原則呢?這里提出一些原則性的做法。
第一何謂重罪?在確定重罪之前應對各罪按其情節分別評價歸入各罪中該行為應處的量刑檔次在此基礎之上對各罪的法定刑進行比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順序確定重刑。附加刑即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想象競合犯權利、驅逐出境。對于量刑幅度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計。
第二對于輕罪的附加刑如何處理。有學者借鑒國外立法經驗提出應該并罰對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對犯罪行為的評價應做到不重復、不遺漏因而在重罪并未規定附加刑的情況之下應當按照輕罪的附加刑和重罪并罰因為行為人畢竟實施了當處附加刑的行為。但是如果重罪亦規定了同種附加刑則應從重罪規定按重罪之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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