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84年6月15日)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其他規定的有關條文第八十六條本法所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重大案件的主犯應依法從重嚴懲其中罪行特別嚴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應依法判處死刑,三、為什么對共同犯罪的案件必須堅持全案審判辦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別是集團犯罪案件除對其中已逃跑的成員可以另案處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實查清然后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訴全案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第三節共同犯罪的有關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鑒于在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在法律文書中應當統一使用法律規定的提法。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重大案件的主犯應依法從重嚴懲其中罪行特別嚴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應依法判處死刑。對于脅從犯應比照從犯依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關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第三節共同犯罪的有關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三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于主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于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比照從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其他規定的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本法所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一、怎樣辦理團伙犯罪的案件辦理團伙犯罪的重大案件應當在黨的方針政策指導下依照刑法和全國人a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執行。鑒于在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在法律文書中應當統一使用法律規定的提法。即辦理團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團基本特征的應按犯罪集團處理不符合犯罪集團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處理并根據其共同犯罪的事實和情節該重判的重判該輕判的輕判。對犯罪團伙既要堅決打擊又必須打準。不要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但罪行較輕、危害較小的案件當作犯罪團伙進而當作犯罪集團來嚴厲打擊。二、在辦案實踐中怎樣認定刑事犯罪集團刑事犯罪集團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特征1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2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3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4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5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刑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該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集團的其他成員應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別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負責。如果某個成員實施了該集團共同故意犯罪范圍以外的其他犯罪則應由他個人負責。對單一的犯罪集團應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對一個犯罪集團犯多種罪的應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團成員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數罪的分別按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罰。
三、為什么對共同犯罪的案件必須堅持全案審判辦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別是集團犯罪案件除對其中已逃跑的成員可以另案處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實查清然后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訴全案判處。切不要全案事實還沒有查清就急于殺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把案件拆散分開處理。這樣做不僅可能造成定罪不準量刑失當而且會造成死無對證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員的罪行甚至漏掉罪犯難以做到依法從重從快一網打盡。
四、辦理犯罪集團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重大案件怎樣執行黨的政策做到區別對待辦理上述兩類案件應根據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及危害大小依照黨的政策和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實行區別對待。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重大案件的主犯應依法從重嚴懲其中罪行特別嚴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應依法判處死刑。上述兩類案件的從犯應根據其不同的犯罪情節比照主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對于脅從犯應比照從犯依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免予起訴或由公安部門作其他處理。對于同犯罪集團成員有一搬來往而無犯罪行為的人不要株連。五、有些犯罪分子參加幾起共同犯罪活動應如何辦理這些案件對這類案件應分案判處不能湊合成一案處理。某罪犯主要參加那個案件的共同犯罪活動就列入那個案件去處理在該犯參加的其他案件中可注明該犯已另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