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案件怎么處理(情侶經濟糾紛案件怎么處理)

導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程序,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治經濟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既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又注意辦案方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的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程序規定有哪些方面
辦理經濟案件的程序規定有三個主要方面組成:
第一部分總則:介紹了辦理經濟案件應該堅持和嚴格依照執行的一些條款;
第二部分管轄,介紹了經濟案件不同的對象所對應的政府機構管轄所屬;
第三部分立案、撤案,介紹了經濟案件立案的一些具體情況,包括是否有管轄權等規定,以及符合撤案條件的一些準則。
總則中闡述:
經濟案件程序的規定要符合嚴格,規范,公證,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堅持懲罰犯罪同時要保障人權,實體公證同時要保障程序公證,保證各個方面平等和平衡的同時不能濫用職權。還要堅持各個市場主體地位的平等,加強各個所有制經濟產權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記性辦案,對于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一定到準確實施。選擇正確的辦案時間,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各機構各部門,互相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法律有效準確的執行。收集證據要采取正確手段,不得采取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和方式。
管轄:
經濟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由犯案嫌疑人居住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符合規定。犯案地,從犯案的開始到結束所經歷的所有地點都包括在內。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限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機關管轄。也可以協商出指定機關管轄。公安機關辦理跨區域性_眾型案件時,要堅持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辦案原則。
立案、撤案:
符合有犯罪事實。涉嫌犯罪數額,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就可以立案。
撤案:
(1)公安機關立案后的經濟案件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予以撤案處理。
(2)如果案件情節輕微,沒有造成重大損失,雙方通過調解達成諒解的,可以予以撤案處理。
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如何應對?
對于這些不同的經濟糾紛,當事人應該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或幾種方法來解決,因為,這種糾紛就其本質來言,屬于民事糾紛,只能依據相關民事法律、法規來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往往會出現另一方當事人假借公安機關的公權力,由公安機關插手到這場經濟糾紛里來,以追究相關受害人刑事責任為要挾,以達到向相關當事人最討債務等目的。而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是非常大的,個人的經濟崩潰、商業信譽喪失殆盡,從此一蹶不振的大有人在。
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原因,有的部分公安機關是出于對案件性質的定性上存在法律認識上的錯誤觀點,誤把民事糾紛定性為刑事犯罪,從而,立案偵查,插手到經濟糾紛中來;有的公安機關明明知道糾紛的性質屬于民事糾紛,但是,出于其局部單位經濟利益的考慮,認為有“油水”可撈,或者,個別辦案民警違法收受對方“好處”之后,濫用職權,非法插手到這場經濟糾紛中來。公安機關插手的方式往往是采取對這場糾紛的性質定性為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罪名
對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受害人)一般采取首先由另一方當事人帶領下,找到受害人處,采取強行將受害人帶走,關押到附近的某賓館或其他場所,然后,威脅該當事人或其家屬拿錢贖人,否則,就要真的把當事人帶回去,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也有的是在網上現發布通緝令,然后,在來到受害人所在地公安機關要求協助抓捕,抓到后采取刑事拘留
辦理的手續全部“合法”,程序也很“完善”,完全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所需法定程序辦理的。
往往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及其家屬非常害怕,就會全部或者部分的支付所欠債務或者對方主張的錢款,才能獲得自由。如不能全部一次付清,則采取對受害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方式的方法,讓受害人出來繼續籌錢還賬,出來時,有的還要受害人寫下書面保證。一旦受害人違約,則又立即取消取保候審,將受害人再次收監,關押到看守所里來,從而逼迫受害人還錢。
就這樣,對余下的錢款,對方當事人會繼續采取同樣的手段,用公安機關威脅,繼續糾纏,直到全部結清為止。有好多案例中,還另外向受害人多要出來相當可觀的一筆數目,作為所謂的“辦案費”,對于立案偵查的這些款項,本身就存在著法律上的糾紛,有的確實屬于是欠款不還,而有的確是對方違約后,還要借助公安機關的公權力,硬訛詐自己。因此,受害人對此相當不滿,公安機關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眾中也受到很大的損害。好多受害人不懂得法律,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往往也是這種現象屢屢發生的原因。
本律師根據自己多年來辦理此類案件所積累的成功經驗,為受害人提示幾種應對辦法及法律救濟途徑:
首先,要明白自己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屬于民事糾紛,公安機關無權插手經濟糾紛,公安部一直以來一再重申,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公安機關插手你們糾紛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法律是會保護你的合法權益的,從心理上,不要害怕,要有信心。
其次,不要才采取過激的行為,以免刺激非法辦案的民警。因為涉案民警非法辦案,一般來言,都知道其行為的違法性,尤其是異地辦案,他們本身就怕“出事兒”,如果受害人過于激動,會使本來“心虛”的他們,感到了威脅,會采取假戲真做,真的把被害人帶回去羈押,將錯就錯、錯案錯辦,那么,即使經過你的努力斗爭,最終無罪獲釋,你也會因此遭受到更大的損失。要知道“來者不善、善者不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穩住自己的情緒,不要害怕,要運用智慧與其“斡旋”,先擺脫危險,獲得自由,再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第三、擺脫危險在現場采取的具體應對措施,可以根據現場的情況隨機應變,比如:公安機關一般會首先以詢問或訊問的方式給受害人做筆錄,那么,你陳述時,一定要將你們的糾紛如實地向公安機關陳述,讓其記入筆錄,因為,這份筆錄對你案件的定性非常重要,對于以后可能出現的民事訴訟,也是關鍵的證據。即使,問詢中,公安人員可能采取誘供的方式誘導或威脅你,也不要害怕,也要如實陳述事實,不要害怕、不要上當,一定要把事實陳述出來,讓他們記入筆錄。在筆錄上簽字前,你一定要仔細看一遍筆錄,看清記錄的內容是否與你說的相符,如相符,再簽字;如果不符,你有權利要求公安人員重新給你改正記錄,正確后,再簽字。千萬不可不看筆錄,拿過來就簽,這樣做有可能會使你陷入對方的一個圈套中,即便無法追究你的刑事責任,對方當事人可能會拿著這怎筆錄作為證據到法院去起訴你,給你打民事官司,這份與事實不符的證據很可能就會使本來有理的你,打輸了官司。
獲得自由后,如有可能,要在當天就取得客房登記、住宿發票等相關的證據,以備以后采取法律措施時作為證據使用。
第四、脫身后的法律救濟措施。
在你獲得自由脫身后,你首先要做的是,到律師事務所找有經驗的律師去咨詢,把你的相關情況陳述給律師,委托律師,讓律師來給你提供法律服務。
有些受害人自身的心理非常復雜,會認為支付律師費花錢了,好像是“吃了虧”,便采取走一步、問一步的方法,自己操作,不懂的地方再去再咨詢律師,本律師建議你且莫采取這種方法,要知道“術業有專攻”,更何況你的這種權利是涉及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你即使聽明白了律師給你說的,但是操作起來,遇到的情況會是千變萬化的,你作為非專業人士,是根本無法應對的。甚至有時,會適得其反,違法辦案的民警會因你沒有準也專業的律師的介入而變得對你變本加厲起來,甚至,采取快速反應,對你采取羈押措施。而如果你找到比較富有經驗的律師,代理你去與公安機關討“說法”,好多情況下,情形就會大不相同了,有好多情況是律師一接觸后,提出非常專業的法律關觀點,指出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違法性,交涉效果往往馬上就變的好起來,很可能就從根本上解除了你的這些麻煩。
在你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后,律師開始為你代理,你的律師會首先會根據你提供的具體情況和相關的證據,分析你們糾紛的法律性質,分析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違法性質,在從法律規定上確定了公安機關插手的行為確實屬于違法行為后,律師會制定相應的法律措施來與公安機關交涉,具體交涉方法,根據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對于采取非法拘禁行為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已經達到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犯罪條件的,你的律師會及時代理你去本地或者你被采取非法拘禁措施的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去報案,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后,你的律師將會代理你參加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和國家賠償程序,維護您的合法權益,為你討回公道。
對于情節輕微,尚不足以構成非法拘禁犯罪行為的,或者公安完全是按照刑事偵查法定程序辦理的,你的律師會首先向該公安機關發出律師函
并將相應的你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公函送達給公安機關,正式從法律上與公安機關交涉,從法律上論辯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具體行為的違法性,要求其改正違法行為。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涉及的專業性比較強,過程中出現的其他復雜情況也會比較多,這就要求律師具有比較扎實的法律知識及處理該類案件的豐富經驗,才能達到比較理想的效果。
在與公安機關交涉過程中,經驗豐富的律師還會在與公安機關交涉的同時,還會采用綜合的方法,動用各種法律的手段,利用各種有利的法制環境,來維護你的合法權利。
因此,能否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利得的目的,就在于你是否會科學的運用法律武器,這需要的更多的是您的法律意識,只要您有法律意識,委托有比較經驗的律師,你的權益必將會得到切實的維護的。
最后,我要再次強調的是,這一類的案子,屬于專業性很強的案件,有句老話,叫“來者不善、善者不來”,個別公安機關既然敢非法插手經濟糾紛,來之前也是有所準備的,他們也會考慮到對你采取措施后,你會做出什么反應,事前他們也是會制定相應對策的,即便他們的行為看起來一點合法依據都沒有,他們也不會因為你自己提出的抗辯理由就輕易善罷甘休,這就需要經驗豐富的律師來為您維權了,確實不是作為公民的你個人可以解決的問題了。有些當事人,往往認為自己比較聰明,多家咨詢律師,每個律師那里學一點“本事”,然后,總結一下,自己就認為可以不用委托律師,親自出馬,去找公安機關“理論一番”,或者去上訪,認為鬧騰一下就可以逼迫公安放棄違法辦案,這種做法其實是非常錯誤的,也是非常危險的,要知道,本來這就是一個比較專業的法律問題,公安機關怎么都比你專業,你雖然在律師那里學了一些“本領”,但是,真到了給公安機關交涉時,對千變萬化的情況,你根本沒有應對的策略,甚至會刺激到非法辦案的民警,采取走“合法程序”手段,真的按照偵查程序對你偵查,然后,將你移送檢察機關,最后,起訴法院,判刑了事。本來在實踐中,出現錯案的情況也是時有發生的、難以避免的,更何況有些人如果處心積慮的要追究你呢?結果,律師費你是省下了,卻因自己的“聰明”而惹下了更大的麻煩。
另外,我再說一下你從律師那里學來的“本領”問題。
從給你提供咨詢的律師角度來言,他所能給你提供的咨詢意見,只能停留在咨詢的層面上,而不會給你整個過程都提供完整的對策咨詢法律意見,這很好理解,因為首先,律師提供咨詢意見,只是根據你提供的情況來進行分析,你提供的情況是單方面的,公安機關到底掌握了什么?你不專業,也說不太清楚,要想全面,還要等到律師真正接觸公安機關后才能做到。
其次,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是有償服務,他提供什么服務,你就應當付出相應的對價(法律援助案件例外,援助案件屬于每個律師都負有的法定義務,是無償的法律服務)。當事人“貨比三家”的多家咨詢,律師雖然也會給你解答,但還只是停留在咨詢層面的解答,能根本解決你問題的關鍵點,律師是不會告訴你的。(這也恰恰是律師辦案的關鍵點,這樣,你就好理解了吧?)對千變萬化的情況方面,律師是專業的人士,非常富有經驗,這是你個人親自操作所無法比擬的。切忌不要貪小便宜吃大虧、聰明反被聰明誤。
法制社會良好法制環境的維護和實現,在于全社會共同的努力,這當中也有你的不懈努力。因為我們都相信,在社會各界的努力下,法制社會的春天一定會到來的,法律會最終維護你的合法權益的。
全國律師同行們都愿為維護法制建設、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而不懈努力奮斗!
在經濟糾紛中發生打架爭吵務傷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
如果有人受傷的話,可以故意傷害罪來訴訟,并且可以刑事處罰附帶民事賠償。另外,爭論起因的經濟糾紛另案受理,屬于民事糾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標準為: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