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責任認定書是證據嗎?

導讀:
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交通事故案件發生的原因、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等各種專門性問題,需要借助交通警察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因此它實際上起著鑒定結論的作用,筆者認為,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界定為鑒定結論更為合適:第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書證的實質要求,筆者認為,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界定為鑒定結論更為合適:第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書證的實質要求,從文書形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并且加蓋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符合公文書證的要求。
具體來說,從行為性質來看,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屬于行政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書屬確認文書;從文書形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并且加蓋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符合公文書證的要求。筆者認為,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界定為鑒定結論更為合適:第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書證的實質要求。其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是專門性事實問題。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責任認定書是證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究竟屬于哪一證據種類,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1、書證說。即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書證,且是公文書證,因為它是以其內容來證明案件情況的。具體來說,從行為性質來看,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屬于行政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書屬確認文書;從文書形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并且加蓋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符合公文書證的要求。
2、鑒定結論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交通事故案件發生的原因、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等各種專門性問題,需要借助交通警察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因此它實際上起著鑒定結論的作用。
筆者認為,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界定為鑒定結論更為合適:
第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書證的實質要求。
書證所反映的都是案發前已存在或案件發生的客觀過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觀事實,而不能摻入個人對案件事實的主觀認識,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產物,摻入了處理事故的交通警察的主觀認識,顯然其與書證的實質要求不相符合。
第二,交通事故認定書更符合鑒定結論的基本特征。
其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是專門性事實問題。在訴訟中,如果是一般的事實,無需借助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來進行判斷,就沒有必要進行鑒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車速、當事人是否遵守了交通規則、車輛毀損的程度以及當事人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必須由具有專門交通知識的專業人員進行判斷。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專門性事實問題,而不是一般性的事實問題。這說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鑒定結論針對“專門性問題”這一特點。
當然,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都是由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作出的,也就是說在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辦案人員既是偵查人員又是鑒定人員。根據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從該法條規定來看,現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取證程序是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抵觸的,應當在立法和實踐中予以糾正。
第三,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界定為鑒定結論也有利于今后對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確處理。
今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僅可以由單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也可以由道路交通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共同組成的專門鑒定機構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鑒定,確定和劃分事故責任。這樣一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一旦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明顯錯誤時,可以委托作出該認定書的上級鑒定機構進行復核認定。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現場勘驗、檢查情況以及庭審情況作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采信以及部分采信部分不采信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