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什么證據種類

導讀:
持此種觀點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具有專業知識的交通警察結合其專業知識,并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及其他證據得出來的結論,具有專業性。大部分公訴人持此觀點,在審查案件事實時會以審查書證的方式來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雖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但并不能以此認定其為鑒定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之所以對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警察提出特殊要求,是希望其作出的認定書更加符合真實情況。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什么證據種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持此種觀點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具有專業知識的交通警察結合其專業知識,并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及其他證據得出來的結論,具有專業性。大部分公訴人持此觀點,在審查案件事實時會以審查書證的方式來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雖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但并不能以此認定其為鑒定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之所以對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警察提出特殊要求,是希望其作出的認定書更加符合真實情況。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什么證據種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何種刑事證據,存在什么分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什么證據種類?司法實踐中如何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刑事案件的證明力?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一一解答這些問題,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
第一種觀點認為屬于鑒定意見。持此種觀點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具有專業知識的交通警察結合其專業知識,并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及其他證據得出來的結論,具有專業性。這一觀點主要被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接受,交通警察在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認定書中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欄中直接寫明“鑒定意見”,且在對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險駕駛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放在鑒定意見中。
第二種觀點認為屬于書證。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的有關事實,屬于公文書證,與其他書證相比證明力更強。大部分公訴人持此觀點,在審查案件事實時會以審查書證的方式來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但為了避免引起爭議,在移送起訴時起訴書中沒有將其放入書證中,而是在鑒定意見后作為證據單列出來。
1.從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主體分析
交通事故認定書制作主體不具有鑒定人資質。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特定人員作出。特定人員必須是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獲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的交通警察。雖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但并不能以此認定其為鑒定人。鑒定人必須是具有法定資格并依法登記、在一定的鑒定組機構中從事鑒定業務的人員。鑒定人分為以下三種:(1)在公安司法機關內專業設置的從事專職鑒定的人員;(2)在公安司法機關外專門鑒定機構工作的人員;(3)臨時受公安司法機關聘請就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并寫出鑒定意見后,仍然從事自己本職工作的人。例如精神病醫生。而具有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的交通警察不屬于上述三種人中的任何一種。
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之所以對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警察提出特殊要求,是希望其作出的認定書更加符合真實情況。正如要求法官、檢察官具有一定的資質資格一樣。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大多又是案件的偵查人員,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成為證人,但這并代表著偵查人員亦可以成為該案件的鑒定人參與刑事訴訟活動中。
2.從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分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同于鑒定意見的內容。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1)基本情況;(2)事故發生經過;(3)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1)事故形成原因
在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中,交通警察先列舉事故證據,再寫根據事故證據得出“鑒定意見”。作出此“鑒定意見”的證據主要包括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其他關于傷情、尸檢報告等鑒定意見,對這些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得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整個證明過程與真正的鑒定意見的形成過程存在差異。鑒定意見要求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業性問題作出的意見,不具有該專業知識的人無法作出。而交通事故發生原因的分析正常人亦能夠分析,只是分析結果可能沒有具有經驗的交通警察那樣更符合事實情況。
(2)事故認定責任依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關于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的認定結果決定了其不具有鑒定意見的特點。交通警察認定當事人負何種責任依據的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是國家為了規范交通行為而制定出來的法律規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其中必然存在主觀意識。而鑒定意見必須以一定的科學成果、客觀規律或客觀存在的事實為依據,不以人的主觀意識而轉移?!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這一條體現了這一點,立法者主觀對“逃逸行為”的負面評判,為了遏制逃逸行為,在法律法規中規定不論事故原因,只要有逃逸行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這與鑒定意見依據的客觀性是不相符的。
3.從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性質分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這一行為是否是具體行政行為,無論理論還是實踐一直沒有達成共識。有人認為其是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行政確認;也有人認為其只是行政機關就某一問題發表的看法,對當事人不具有拘束力。立法者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行為性質的認定也發生變化,199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廢止)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而2009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從30日到3日的異議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在弱化,且上一級機關也對認定書也具有法定職權,同時過了該期限,當事人無法再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而在鑒定意見中,對于鑒定意見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單位與原鑒定單位之間必然不是行政上的從屬關系,且申請重新鑒定的時間只要在生效判決前即可。無論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否是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認定書都不是鑒定意見.
根據前文的分析,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刑事訴訟中應屬于書證的一種,因其制作機關的特殊性屬于公文書證,相較其他書證證明力更高,但在認定事實時也必須依據審查書證的方式進行進行審查。在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時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否直接是定罪量刑的責任
交通肇事罪包含兩個情節要件:重大人身或者財產損失和負事故責任。這一點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但是該解釋的表述中“負事故主要責任”并沒有直接指向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在實踐中,部分案件審查人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結果直接認定為該司法解釋中的責任,并據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這種做法顯然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證據審查的相關規定。且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在民事訴訟中尚且要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何況在對證據審查更為嚴格的刑事訴訟中。故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不能直接作為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中的定罪責任和量刑責任。
2.審查起訴時如何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
全面審查所有證據排除合理懷疑。交通警察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過程與公訴人審查起訴過程具有相似性,都是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分析各種證據作出相應的結果,交通警察是認定事故責任,公訴人是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只是要求和依據不同,公訴人審查起訴應更加謹慎嚴格,且依據的是刑事法律法規。但在認定責任這一事實時所依據的證據上基本一致,只是由于程序不同稱呼不同而已,例如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是當事人,而在審查起訴時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將公訴人認定的責任結果用c代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果用b代替,其所依據的證據用a代替,交通警察得出結果的過程是是a得出b,公訴人得出責任結果的過程是a+b得出c,在得出責任結果后,公訴人在結合其他的證據,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等,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因此要求在辦理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時應進行全面審查。
首先,先審查除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外的全部證據。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中提到的事故經過與現場勘驗、檢查中公安機關制作的現場圖進行對比,還原事故的發生過程,分析事故產生的原因。其次,將分析結果與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事故原因進行對比。如原因不一致,則應當重新審查相關證據,必要時可以申請偵查實驗。最后,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作出責任認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如其依據的是一般性的符合交通安全運輸常理的法規則應當認定該責任認定結果準確;如其依據的是對特殊行為負面評判的法律條文,如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條文,則必須根據實際情形進行綜合分析,得出合理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