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嗎,包括哪些內容?

導讀:
根據《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交管部門街道交通事故報警電話或,應立即趕往現場,救助傷員、展開現場調查、收集證據、維護現場秩序和追捕肇事逃逸人員等,一切證據的來言都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體現其合法性,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個制作證據的行為而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采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特定人員作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第四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嗎,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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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證據必須是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2)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根據《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交管部門街道交通事故報警電話或,應立即趕往現場,救助傷員、展開現場調查、收集證據、維護現場秩序和追捕肇事逃逸人員等,一切證據的來言都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體現其合法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特定人員作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第四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個制作證據的行為而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采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