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爭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訴訟中可作為證據嗎?

導讀:
2014年4月7日,蘭某訴至某縣人民法院,要求馬某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損失4000元。馬某在庭審中辯稱:對事故責任劃分有異議,蘭某無牌無證駕駛摩托車,應承擔部分責任。法院認為,本案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理由如下:根據馬某和蘭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馬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蘭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并依據該責任認定作出了判決。那些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效力不加審查,持盲目肯定態度的行為是不正確的,因為民訴定的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中并不包括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么有爭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訴訟中可作為證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概要】2014年2月5日16時30分,馬某駕駛一小型普通客車,行至一路口時,撞到蘭某駕駛的無牌普通兩輪摩托車,造成蘭某受傷,兩車損壞。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為,馬某駕駛車輛,未能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道交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事故責任認定:馬某負全部責任,蘭某無責任。2014年4月7日,蘭某訴至某縣人民法院,要求馬某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損失4000元。馬某在庭審中辯稱:對事故責任劃分有異議,蘭某無牌無證駕駛摩托車,應承擔部分責任。
【庭審及判決】法院認為,本案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理由如下:根據馬某和蘭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馬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蘭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并依據該責任認定作出了判決。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我們認為,法院的判決觀點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效力證據的基本屬性是合法性、客觀性、相關性。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效力,仍需審查證據的基本屬性,即要審查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所取得的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是否反映客觀真實情況;證據所揭示的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成因與責任人及其事故車輛,與案件發生之事實是否具有相關性。那些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效力不加審查,持盲目肯定態度的行為是不正確的,因為民訴定的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中并不包括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涉案】案例相關法律依據
1、《道交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2、《道交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蘭某駕駛摩托車上道,應當按照《道交法》的規定,取得駕駛資格,并對所駕駛的摩托車進行登記,取得牌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