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權的性質

導讀:
1人格權說認為婚姻自主權也同其他人格權一樣其權利能力仍是一種一般的權利能力即人一出生即享有權利與主體間具有不可分離的屬性因而屬于人格權的一種是獨立的人格權,楊新先生認為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產生并由其專屬享有以其體現的身份利益為客體為維護該種關系所必須的權利,楊新先生認為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產生并由其專屬享有以其體現的身份利益為客體為維護該種關系所必須的權利,楊新先生認為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權利。
依據婚姻自主權我國公民有權依法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并不受對方的強迫或他人的干涉。3自由權說認為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是自由權將其概括在自由權的范圍內因而婚姻自主權就是婚姻自由權。楊新先生認為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產生并由其專屬享有以其體現的身份利益為客體為維護該種關系所必須的權利。把自由作為婚姻自主權的性質只是承認了婚姻自主權是一種權利而沒有把它和其他的權利區分開來。關于婚姻自主權的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人格權說認為婚姻自主權也同其他人格權一樣其權利能力仍是一種一般的權利能力即人一出生即享有權利與主體間具有不可分離的屬性因而屬于人格權的一種是獨立的人格權。
2身份權說認為婚姻自主權是一種基本的身份權。依據婚姻自主權我國公民有權依法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并不受對方的強迫或他人的干涉。
3自由權說認為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是自由權將其概括在自由權的范圍內因而婚姻自主權就是婚姻自由權。
(二)對各學說的評析
首先我們來分析身份權說。我國臺灣學者史寬認為身份權亦稱親屬權為由身份關系上所生之權利廣義的身份權包括親屬法上及民法典上之權利。我國大陸學者對身份權有不同的定義以下列舉幾個比較典型的定義。張浩先生認為身份權是自然人基于身份而享有的權利。楊新先生認為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產生并由其專屬享有以其體現的身份利益為客體為維護該種關系所必須的權利。盡管在表述上的差異但學者們對身份權的基本觀點是一致的身份權是基于身份關系才享有的權利身份關系產生在前身份權產生在后這是無可置疑的。身份權說的主張者沒有看到身份權的本質以及它與婚姻自主權的關系把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歸結于身份權這是不恰當的。
其次我們來分析自由權說。自由是一個很難界定的概念。哲學上的自由意味著主觀認識了規律而不再盲目受必然性的束縛。在法律上權利本身就意味著某種意義上的自由比如所有權人有拋棄所有物的自由。自由本身更多是用來指稱一種人的狀態它本身就是一種基本的人權。那么自由權說就等于說婚姻自主權是一種自由。把自由作為婚姻自主權的性質只是承認了婚姻自主權是一種權利而沒有把它和其他的權利區分開來。因此筆者認為這種理論有些不妥。
最后我們來考察人格權說。人格權是一種極難給出令人信服的定義的權利特別是一般人格權。下面我們列出我國學者對人格權的一些比較典型的定義。王明先生認為人格權是指主體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申武先生認為人格權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行為與精神活動的自由和完整它的基本點在于人的社會性在法律上則表現為權利主體自身在動態方面的安全。楊新先生認為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權利。從這些定義我們可以看出總的來說我國學者傾向于象定義物權那樣從客體上來界定人格權。這樣定義容易指出人格權的范圍但這樣一個范圍可能會因人們對人格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出現差異正如德國學者拉茨在論述人格權時所指出的“這里沒有一個明確且無可爭議的界限劃界也幾乎是不可能的。”19(P171)不過在這里我們無意探討一般人格權概念我們只要探討婚姻自主權能否為人格權所包含。我國學者在論述婚姻自主權屬于人格權時主要論據是婚姻自主權具有人格權的一切屬性。筆者認為要證明一個權利被另一個權利所包含只去比較兩個權利的法律特征是不夠的。
(三)婚姻自主權性質的分析
既然人格權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那么只要證明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個要素就能證明婚姻自主權屬于人格權否則它就不是人格權。人格權的客體簡單的說就是人格利益但人格利益同樣是一個復雜的概念至今還沒有人能夠給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不過以下說法是沒有問題的即人格利益主要指與人的生存及發展密切相關的因素比如姓名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等。在個人獨立時代婚姻的主要目的已經不是家族利益而更多的是當事人自己的幸福因此婚姻也就成為了個人的私事。婚姻自主是保證個人在自己的婚姻決定中處于主體的地位由他(或她)選擇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動的被人決定。所以婚姻自主的客體是當事人在選擇配偶問題上的選擇自由與主體密不可分由此婚姻自主權是人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