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是干涉婦女婚姻自主權的情形

導讀:
該行為必須首先違反保護婚姻自治的相關法律規定,其次,必須以暴力手段強迫或者強制干涉他人婚姻的,違反了婚姻的自主權原則。
一、哪些行為是干涉婦女婚姻自主權的情形
1、干涉婦女婚姻自主權的情形有包辦、買賣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每個人都有結婚的自由,也有不結婚的自由。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父母是否有權決定子女的婚姻
父母無權決定子女的婚姻關系。侵犯婚姻自由權的侵權責任應具有一般侵權責任的所有必要要素:
1、行為人必須有侵犯婚姻自由的行為。該行為必須首先違反保護婚姻自治的相關法律規定,其次,必須以暴力手段強迫或者強制干涉他人婚姻的,違反了婚姻的自主權原則。
2、具有損害婚姻自主權的事實,主要是因為權利人的權利無法行使,這一事實已經確立。受害者還可能遭受人身傷害、自由限制、聲譽損壞、財產損失和其他損害賠償,這些也是損害的內容。
3、違反婚姻自治權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法行為必然是造成損害的原因,損害事實是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在違反婚姻自治的因果關系中,違法行為導致損害與婚姻自治受到限制這一事實之間具有緊密的因果關系,以至于容易判斷;行為與個人的聲譽財產損害的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應根據這些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要求仔細判斷。
4、違背婚姻自主權的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侵犯婚姻自治的侵權責任。應當指出的是,確定侵犯婚姻自治的責任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并不適用過錯推定規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