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處罰

導讀: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其次,暴力行為只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易言之,必須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暴力干涉戀愛的,不能認定為本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處罰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其次,暴力行為只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易言之,必須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暴力行為不是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暴力干涉戀愛的,不能認定為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