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可以追究哪些刑事責任

導讀: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一、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可以追究哪些刑事責任
1、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為人犯此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2)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于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2、客觀要件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2)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傷害致死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或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論處;一貫以暴力進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幾次暴力致被害人重傷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3)其次,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1)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2)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于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