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彈藥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責任

導讀: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責任1、根據《刑法》第151條犯本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3、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4、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5、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6、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責任
1、根據《刑法》第151條犯本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5、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6、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7、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構成要素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武器、彈藥。所謂武器及彈藥,是指各種具有直接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裝置或其他物品;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彈藥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