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夫婦一方借款的債務性質

導讀:
[裁判要旨]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款的債務性質,應依據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本質,即夫妻共同生活,作出準確認定;以實現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的公平保護。熊明福與盛莉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盛莉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返還借款屬違約行為,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被上訴人熊明福答辯稱,上述借款系盛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應為盛莉、榮功成的夫妻共同債務。原審被告盛莉述稱,該借款用于賭博,應由其個人償還。盛莉于2004年8月13日向其所在單位出具委托書,稱其賭博借款,請求財務科每月從其工資中扣錢歸還借款。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明福與盛莉之間系合法的借貸關系。那么婚姻期間夫婦一方借款的債務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款的債務性質,應依據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本質,即夫妻共同生活,作出準確認定;以實現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的公平保護。熊明福與盛莉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盛莉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返還借款屬違約行為,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被上訴人熊明福答辯稱,上述借款系盛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應為盛莉、榮功成的夫妻共同債務。原審被告盛莉述稱,該借款用于賭博,應由其個人償還。盛莉于2004年8月13日向其所在單位出具委托書,稱其賭博借款,請求財務科每月從其工資中扣錢歸還借款。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明福與盛莉之間系合法的借貸關系。關于婚姻期間夫婦一方借款的債務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款的債務性質,應依據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本質,即夫妻共同生活,作出準確認定;以實現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的公平保護。[案情]
原告:熊明福。被告:盛莉。被告:榮功成。
熊明福與盛莉系朋友關系,盛莉與榮功成原系夫妻關系。2004年6月15日,盛莉向熊明福借款,并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熊明福人民幣2.4萬元整,于2005年5、6月歸還。還款期限屆滿后,熊明福多次向盛莉催收未果,遂向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起訴。
盛莉與榮功成于2004年7月7日在重慶市沙坪壩區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時雙方就家庭財產的分割、債權的享有及債務的清償進行了約定。家庭財產分割情況如下:1、座落于沙坪壩區曬光坪56號的精裝修房屋1套及相應家電、家具歸女方盛莉所有。重慶大學柏樹林11號集資房1套及相應家電、家具歸男方榮功成所有。2、各自的衣服、書籍歸各自所有。3、除上述財物外,其它財物歸男方榮功成所有。債權的享有、債務的清償情況如下:1、共同債務為借、貸款共17.5萬元(一是還盛莉借款10萬元,二是還按揭房余款6萬元,三是平安保險公司貸款1.5萬元),雙方各自承擔1/2即每人8.75萬元,盛莉有償還能力時歸還榮功成8.75萬元。2、榮功成婚前和婚姻期間個人債權、債務由本人全部負責,債務由本人全部償還,與盛莉無任何法律責任關系;盛莉婚前和婚姻期間個人債權、債務由盛莉本人全部負責,債務由本人全部償還,與榮功成無任何法律責任關系。
[審判]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熊明福與盛莉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盛莉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返還借款屬違約行為,理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榮功成與盛莉不能證明該借款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也不能證明其具有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且熊明福知道該約定的情形,故熊明福向盛莉出借的款項是盛莉與榮功成的共同債務。故對熊明福要求盛莉、榮功成返還借款2.4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判決:由被告盛莉、榮功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還原告熊明福借款2.4萬元。
宣判后,榮功成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理由是:1、一審認定該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錯誤,其對該借款毫不知情,雙方無共同舉債的合意,熊明福無任何證據證明盛莉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無證據證明其分享了盛莉所借款項帶來的利益,所以該借款是盛莉的個人債務;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認定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不當,因為該司法解釋不符合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精神,司法解釋的效力低于法律,應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認定盛莉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熊明福答辯稱,上述借款系盛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應為盛莉、榮功成的夫妻共同債務。
原審被告盛莉述稱,該借款用于賭博,應由其個人償還。
二審法院查明,熊明福與榮功成也認識。2004年1月30日,盛莉向榮功成書寫檢討,稱其染上了賭癮,打麻將輸了很多錢,表示懺悔。2004年4月至6月期間,盛莉分別向多個同事、朋友借款,共計15萬余元。盛莉于2004年8月13日向其所在單位出具委托書,稱其賭博借款,請求財務科每月從其工資中扣錢歸還借款。榮功成提供的證人二審出庭證實其與盛莉一同打過牌,盛莉喜歡打大牌,經常輸贏上萬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明福與盛莉之間系合法的借貸關系。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該債務是盛莉的個人債務還是榮功成、盛莉的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究竟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應從以下兩個標準判斷: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本案中,榮功成對借款2.4萬元不知情,熊明福也認可是盛莉向其借款,榮功成未與其商談過借款之事。故可以認定盛莉向熊明福借款不是盛莉、榮功成共同的意思表示。盛莉陳述其借款是用于賭博,其他證據證明盛莉所借款項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個人的不正當消費。榮功成沒有分享盛莉借款所帶來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應屬盛莉的個人債務,而不是榮功成、盛莉的夫妻共同債務。榮功成關于本案債務系盛莉個人債務的上訴理由成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僅列舉了兩種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情形,排斥明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其他情形,如夫妻一方為賭博、吸毒等個人不正當消費所產生的債務。原審法院適用該規定認定本案爭議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屬適用法律不當。
綜上所述,由于二審程序出現了新的證據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故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由盛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還熊明福借款2.4萬元;三、駁回熊明福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針對該問題,一、二審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認定,所依據的事實固然不盡一致,但主要的分歧還是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一、法定本質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首要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審判實踐中,應當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這一本質,從債務目的及用途著手分析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生活雖系不確定概念,外延較為廣泛;但結合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亦可把握其原則范圍:一是生活性消費活動,二是生產經營性活動,三是履行法定義務,從而排斥明顯不屬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疇的事項,如吸毒、賭博等非日常生活需要活動。同時,其不確定性能使夫妻共同債務具有開放性和靈活性,以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生活現實。因此,夫妻共同生活這一法定本質是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首要前提和唯一標準,只有據此依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才能對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和債務人配偶的財產權益予以同等保護,確保立法目的實現。
二、司法推定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必要補充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規定是對無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質認定的債務作出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即當有關夫妻共同生活本質的事實真偽不明,導致難以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可據此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同時將例外情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夫妻雙方。其理由主要是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目的則在于保護交易安全。其法理基礎為日常家事代理權和表見代理。而日常家事屬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疇,據此所作推定與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相契合,是依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有效補充。但對夫妻一方非因日常家事而負擔的債務,按表見代理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存在不妥。這一推定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及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對夫妻一方因非日常家事所負債務,債權人應就其有理由確信債務人的行為為夫妻共同行為負擔證明責任,即在構成表見代理后才能成立夫妻共同債務之推定。
三、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款的法律適用
作為貨幣給付債務,借款的實際用途一般除占有人外他人難以控制,故夫妻一方借款的實際用途不易查明,其是否屬于日常家事范圍亦難以判斷。
審判實踐中,首先,應依據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來審查認定。該本質可外化為借款是否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借款所生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等具體標準,通過審查借款的目的及實際用途加以確定,并排除明顯不屬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疇的開支。其次,在無法依據本質認定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慎重推定此類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其中,對超出合理金額的借款不宜依據該規定簡單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般而言,日常家用不需數額較大的借款,并且債權人在出借大額款項時亦應注意借款是否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及其用途。因此,應注意審查債權人是否有理由確信借款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在構成表見代理后再推定其為夫妻共同債務。最后.應當注意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的平等保護。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本意并非無視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本質,而是在依法定本質無法認定時作出推定。如機械適用該規定,只要債務人及其配偶不能舉證證明存在除外情形,就徑直推定此種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則是過分強調保護債權人利益,忽視債務人配偶的利益,有失偏頗。因此,審判實踐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立足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本質,輔之以司法解釋所作推定,切實實現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的利益平衡。
二審法院并未片面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依照法定本質認定訟爭借款系個人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所作改判更符合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的公平保護。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