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與他人同居期間所負債務不應確定為夫婦共有債務

導讀: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之間約定財產屬于一方所有,且債權人明知或應知夫妻雙方存在這種約定的除外。霍駿借款發生在其與王玨同居期間,在此期間所舉債務應當首先認定為霍駿與王玨共同生活支出,應當由霍駿與王玨共同承擔,霍駿雖認同借款事實,但因霍駿與柳媛雖有夫妻之名,確實互不盡夫妻義務,現王玨主張該債務由霍駿用于柳媛共同生活,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那么一方與他人同居期間所負債務不應確定為夫婦共有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之間約定財產屬于一方所有,且債權人明知或應知夫妻雙方存在這種約定的除外。霍駿借款發生在其與王玨同居期間,在此期間所舉債務應當首先認定為霍駿與王玨共同生活支出,應當由霍駿與王玨共同承擔,霍駿雖認同借款事實,但因霍駿與柳媛雖有夫妻之名,確實互不盡夫妻義務,現王玨主張該債務由霍駿用于柳媛共同生活,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關于一方與他人同居期間所負債務不應確定為夫婦共有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兩被告霍駿、柳媛原為夫妻關系,已于2010年10月離婚。原告王玨與被告霍駿于2008年6月開始同居,于2010年6月生一女霍羽思。后原告王玨與被告霍駿發生矛盾,現已分手,霍羽思目前隨母親王玨共同生活。2010年3月7日,霍駿向王玨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霍駿欠王玨銀行信用卡人民幣伍萬肆仟元正,并按銀行信用卡利息標準支付所產生的所有利息及手續費用直到還清王玨信用卡全部的欠款為止。后霍駿先后給付王玨8500元。余款王玨追要未果,于2011年1月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霍駿和柳媛夫婦二人共同歸還45500元。
[評析]本案借條的形成時間是2010年3月7日,柳媛和霍駿兩被告于2010年10月離婚,該債權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表面看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但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王玨要求被告柳媛承擔還款義務的訴訟請求。主要是考慮了以下幾點:
一、被告柳媛和霍駿并無借債的合意。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之間約定財產屬于一方所有,且債權人明知或應知夫妻雙方存在這種約定的除外。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過程中,要著重考量內外兩個關系,對外:借債時間、配偶身份;對內:借債的合意及債的用途。庭審中,被告柳媛明確表示不清楚霍駿借款的事,霍駿在亦陳述柳媛對其向原告王玨出具欠條及與原告王玨之間的經濟往來不知情。一般情況下,二被告的這種陳述有一方為另一方承擔責任開脫之嫌,但是,該筆債務形成于霍駿與原告王玨同居期間,霍駿不可能將此事與當時的妻子柳媛進行協商,所以,二人的陳述可信度較高。
二、該筆債務并非用于霍駿和柳媛的夫妻共同生活。這筆債務雖然發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根據庭審中查明的情況,被告霍駿與原告王玨同居期間,霍駿僅偶爾回家。霍駿是與原告王玨一起共同生活,而不是與柳媛生活在一起。事實上欠款均發生在霍駿與原告王玨共同生活期間。霍駿當庭陳述,其與柳媛關系不好,每月僅支付給柳媛和父母部分生活費,從原告王玨處拿的錢是用于與王玨的共同生活,與柳媛無關。而且,根據原告王玨提供的證據,原告大量信用卡透支是發生在2009年6月至8月間,此時,兩被告之間的關系因柳媛得知霍駿與原告王玨同居已經逐步惡化,霍駿在與原告王玨共同生活的同時,將從原告處拿的錢再用于與其關系惡化的柳媛共同生活不符合常理。另外,在原告王玨提供的2010年3月與霍駿所訂立的協議上,王玨要求霍駿不可以再像對之前家庭一樣不負責任、長期離家不歸也不給家庭所需的生活費用,不盡做丈夫及父親的責任。由此可見,王玨也認為霍駿對與柳媛組成的家庭不負責任、也不給家庭所需的生活費用。這一證據與原告王玨主張霍駿所欠債務用于與柳媛的家庭支出相互矛盾。
三、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兼顧配偶利益的保護。法律保障和追求公平和正義,不僅應當追求形式上的公平,還應當保障實質上的正義。因此,在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應兼顧配偶利益的保護。霍駿借款發生在其與王玨同居期間,在此期間所舉債務應當首先認定為霍駿與王玨共同生活支出,應當由霍駿與王玨共同承擔,霍駿雖認同借款事實,但因霍駿與柳媛雖有夫妻之名,確實互不盡夫妻義務,現王玨主張該債務由霍駿用于柳媛共同生活,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但王玨未能提供該款用于與柳媛的共同生活,應當認定為霍駿的個人債務。而且,原告王玨與被告霍駿長期同居并生有一女霍羽思,由于該行為導致兩被告關系徹底惡化并離婚,原告王玨與霍駿均存在過錯。由一個在感情上背叛妻子柳媛的丈夫霍駿給與其同居的王玨出具欠款手續,再由王玨向已經與霍駿離婚的柳媛主張還款,顯然與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相違背,與現行社會所認同的人際交往常理相違背,在沒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亦不宜認定被告柳媛承擔還款責任。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原告王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名系化名)
(作者單位: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