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一方在結婚后以個人形式所負債務是不是夫婦共有債務?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規定的解釋(二)第23條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那么夫婦一方在結婚后以個人形式所負債務是不是夫婦共有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規定的解釋(二)第23條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關于夫婦一方在結婚后以個人形式所負債務是不是夫婦共有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規定的解釋(二)第23條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