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共有債務與個人債務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分一、索引司法實踐當中,經常會見到合同債務人借助離婚訴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來逃避巨額債務的現象。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那么夫婦共有債務與個人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分一、索引司法實踐當中,經常會見到合同債務人借助離婚訴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來逃避巨額債務的現象。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關于夫婦共有債務與個人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分
一、索引
司法實踐當中,經常會見到合同債務人借助離婚訴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來逃避巨額債務的現象。例如,甲在與丙的婚姻存續期間欠下乙50萬元債務,夫妻共同財產是80萬,但甲為了逃避給付,就與其配偶丙“離婚”,離婚訴訟當中甲同意或者與丙協商一致將全部或者絕大部分財產分給丙,而甲實際分得的財產沒有或者很少,從而給合同債權的實現制造履行或者被執行的巨大障礙,進而保存甲丙控制財產總額不受減損。那么這種方式能不能達到逃避履行債務的目的呢?
二、法律規定
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和清償原則的法條有:
(1)《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條,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3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三、法律分析
依第二項中所列法條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2)、因共同或者一方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參加學習培訓、參與正常社交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5)、因贍養對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認定的原則和規律是:上述債務范圍,只要是合法債務,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所欠,均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但下列情況應當作為一方個人債務來認定:
情況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情況2,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情況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情況4,債權人不能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情況5,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情況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正當、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的債務;
情況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實施犯罪、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情況8,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四、問題解決
索引中所提到的債務如果沒有上述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的8種情況,一般都應以共同債務來認定。依據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如果夫妻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則用共同財產足額清償;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則其余部分由夫妻協議清償;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夫妻又不能達成協議時,就由人民法院來判決。索引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足以清償,那么當然要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足額清償。即使夫妻之間已經就共同財產于離婚時進行協議分割,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取得司法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但仍然無法阻卻債權人要求夫妻雙方承擔無限連帶債務的責任(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如果夫妻雙方協議就夫妻共同財產所作的處理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有規避法律的情況,應認定為無效。
還有一種情況,如果夫妻以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法律規定是先以夫妻雙方協議清償,不能協議時才能由法院判決,這種規定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夫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其收入和支出是共同收益和共擔風險的,但如果協議違背了共擔風險的原則,那么就不應該被認定是有效的。所以,有必要明確對協議的生效加以條件限制,比如“如果債權人同意夫妻協議的內容,則此協議對債權人生效,如果債權人不同意,那么可由法院進行判決”。這樣做能有效避免,夫妻用償債能力很差的一方去抵抗債務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