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可由一方承擔?

導讀:
被告陳某認為此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依法向本院提出追加其前妻黃某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請。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已明確了債務的承擔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主張債務,那么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終局承擔者即陳某承擔。且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不向被告黃某主張債務。那么夫婦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可由一方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陳某認為此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依法向本院提出追加其前妻黃某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請。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已明確了債務的承擔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主張債務,那么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終局承擔者即陳某承擔。且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不向被告黃某主張債務。關于夫婦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可由一方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1998年,原告李某與二女兒黃某多方借款經營廣昌至南昌、撫州客運業務,于1999年至2000年期間出賣所經營的客車,在被告陳某的請求下,原告瞞著大女兒黃某將近十五萬元賣車款陸續借給陳某,截止2002年9月尚有80000元本金未歸還并立下借據一份,因被告陳某至今未歸還,遂引起糾紛,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陳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陳某認為此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依法向本院提出追加其前妻黃某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請。經審查被告陳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通知其前妻黃某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出庭參加訴訟。
分歧
該案在于此債務是否可由陳某一人承擔而產生分歧,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此債務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已明確了債務的承擔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主張債務,那么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終局承擔者即陳某承擔。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中的債務可由被告陳某一人承擔,該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這是因為:
被告陳某和黃某系原夫妻關系,但兩人于2007年9月經本院民事判決書判決離婚,該判決認定“該聲明(被告陳某被告黃某出具“本人所欠一切債務與黃某及其兒子無任何牽連。”)真實有效,可以作為處理夫妻內部債務承擔的依據?!睋伺袥Q:“被告陳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由其個人承擔?!鼻彝徶?,原告明確表示不向被告黃某主張債務。由此可看出該判決確認本案的債務,被告陳某為終局責任人(即債務清償義務人)。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雖然被告陳某是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人,但本案原告李某仍有權要求被告黃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原告庭審中明確表示不向被告黃某主張權利且原告李某的這一處分行為并不損害被告陳某作為債務終局責任人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原告僅要求被告陳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該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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