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的債務由一方承擔是否合法

導讀:
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的債務由一方承擔是否合法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合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的債務由一方承擔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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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的債務由一方承擔是否合法
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