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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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人格權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那么只要證明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個要素就能證明婚姻自主權屬于人格權,否則它就不是人格權。人格權的客體簡單的說就是人格利益,但人格利益同樣是一個復雜的概念,至今還沒有人能夠給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不過以下說法是沒有問題的,即人格利益主要指與人的生存及發展密切相關的因素,比如姓名、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等。在個人獨立時代,婚姻的主要目的已經不是家族利益,而更多的是當事人自己的幸福,因此,婚姻也就成為了個人的私事。婚姻自主是保證個人在自己的婚姻決定中處于主體的地位,由他(或她)選擇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動的被人決定。所以婚姻自主的客體是當事人在選擇配偶問題上的選擇自由,與主體密不可分,由此婚姻自主權是人格權。
在這里我們還有必要繼續探討婚姻自主權是一般人格權還是特別人格權。一般人格權保護的客體是不易界定的人格利益,與此相反,如果一項人格利益的范圍很容易界定,那么與該項利益相應的權利就可以從一般人格權當中分離出來成為特別人格權。婚姻自主權的客體比較容易界定,就是個人在結婚問題上的選擇自由,也即內在于主體自身的人格利益,包括是否結婚、何時結婚、與誰結婚的自由。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對于主體在結婚問題上選擇自由的干涉。因此,婚姻自主權本質上是一種特別人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