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如何定義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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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律師解答: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老一位70多歲的老人,生理和心理上日趨衰竭,不應再婚,即使再婚,也應由自己解決生活問題,兒子小趙可以不再支付贍養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老有婚姻自主權,再婚后,兒子小趙仍應繼續給付贍養費。
案件評析:
保障喪偶父母的再婚自由權。結婚自由權包括再婚自由的內容。喪偶老年人晚年生活在物質上有不利影響,而且在精神上帶來巨大的創傷。當老年人少了伴侶,沒有了說知心話的人,沒有了精神支柱,會嚴重影響老年人的情緒和健康。喪偶老人普遍孤獨、寂寞,更容易身心受到傷害,老年人不僅需要在精神上的安慰而且更加需要有和諧、幸福、美滿的家庭。老伴去世后,縱然有子女對喪偶后的父或母親表現應有的尊敬、體貼,但老伴之間的特殊感情是子女們的感情所無法替代的。隨著家庭結構趨向小型化,家庭功能也逐漸發生改變,老年人不愿再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兒女身上,而逐漸希望依靠老伴互相防老。喪偶老年人重建家庭,不僅會給他們晚年生活帶來積極的影響,而且可排解孤獨和寂寞、愈合心理創傷,即便如此,我國老年人再婚仍然存在著種種障礙,有來自自身觀念的和心理的,有來自社會輿論的,還有來自子女干涉的。對此,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以此來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權。
關于贍養問題,現實生活中有的子女以父母親再婚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對此,《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老人的婚姻自主權受法律的保護。老人再婚,組成新家庭,但與子女的血緣關系仍然存在,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并不由此而消除。
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趙老再婚受法律保護,趙老再婚后,兒子小趙仍應繼續給付贍養費。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個自己滿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婚姻法》所給予保護的。婚姻自主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親生子女也無權干涉和指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