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舉債的性質

導讀: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舉債的行為日益普遍,如何認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舉債的性質成為審判中難點,筆者在此 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只要能證明債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便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舉債方能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知道夫妻為約定財產。那么如何認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舉債的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舉債的行為日益普遍,如何認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舉債的性質成為審判中難點,筆者在此 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只要能證明債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便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舉債方能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知道夫妻為約定財產。關于如何認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舉債的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舉債的行為日益普遍,如何認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舉債的性質(個人債務或夫妻共同債務)成為審判中難點,筆者在此 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有人認為,《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相矛盾,但筆者認為,兩者并不矛盾,應當理清處理夫妻債務的對內關系和對外關系。
在處理夫妻債務的問題上主要涉及兩重法律關系,一是離婚時夫妻之間如何承擔債務的內部法律關系;二是債權人向夫妻雙方請求償還債務的外部法律關系。不同的法律關系、認定的標準應當有所不同,舉證責任的分配也應當不同。
內部法律關系。《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處理夫妻內部關系時,應當以債務是否為“共同生活所負”為準,因此,離婚時夫妻一方舉債要求配偶共但時,舉債方必須舉證證明該債務必須為共同生活所負,如果舉債方不能證明該債務為共同生活所負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對外法律關系。《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夫妻債務外部法律關系以債務形成的時間為共同債務的判斷依據。債權人只要能證明債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便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舉債方能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知道夫妻為約定財產。也就是說在處理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系上,債權人只要舉證證明債務存在以及真實合法即完成舉證責任,夫妻一方若想免除償還債務的責任,則應當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有的觀點認為,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難保對非舉債方造成誤傷,但筆者想要說的是,相對于債權人,夫妻關系更為緊密,為了防止“假離婚”躲避債務,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有其合理性,并且《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一定的彌補作用,“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原標題:如何認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舉債的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