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賣房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導讀:
私自蓋丈夫印章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有關部門在去年5月曾對該房內的居住人員進行核對房屋承租人為呂某家庭成員為呂某的親生女兒和妻子何某及呂某三人,私自蓋丈夫印章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有關部門在去年5月曾對該房內的居住人員進行核對房屋承租人為呂某家庭成員為呂某的親生女兒和妻子何某及呂某三人,法院認為何某將家庭成員的利益都歸于自己房地局沒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員是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構成表見代理房地局與呂某妻子所簽合同無效。
今年元月呂某回國后經過再三考慮決定離婚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賃公房的房卡。狀告妻子和房地局呂某莫名其妙丟了房子幾番思考掙扎后決定把房地局和妻子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妻子與房地局簽訂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無效。私自蓋丈夫印章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有關部門在去年5月曾對該房內的居住人員進行核對房屋承租人為呂某家庭成員為呂某的親生女兒和妻子何某及呂某三人。提起妻子與她的親生女兒之間的轉讓住房協(xié)議呂某更表示氣憤未經共有人同意買了房又把它賣了這兩個行為都應該無效。關于妻子偷賣房產的行為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六十歲的呂某在十三年前經人介紹與大他七歲的何某結婚由于兩人都是再婚故非常珍惜新成立的家庭夫妻感情也較好。為了改善家庭經濟狀況兩人商定由呂某出國打工何某照顧家里。
婚后第四年呂某出國務工并一去四年未歸其間何某的家務開支均由呂某負擔。長期的分居致使兩人產生矛盾。
今年元月呂某回國后經過再三考慮決定離婚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賃公房的房卡。沒想到妻子已將此房買了下來并轉手賣給了自己的親生女兒。在隨后的離婚訴訟因何某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認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駁回。
狀告妻子和房地局
呂某莫名其妙丟了房子幾番思考掙扎后決定把房地局和妻子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妻子與房地局簽訂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無效。
何某認為當時買公房時是經過呂某同意的但呂某不同意出錢呂某的親生女兒也說不買所以自己就拿了兩人的印章去到房地局把房屋買了下來。
房地局則認為由于何某與呂某是一家人房產局沒有義務再去審查印章的真?zhèn)胃鶕?jù)有關規(guī)定房產的權屬應當由房產證來證明房地局與呂某妻子何某所簽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私自蓋丈夫印章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有關部門在去年5月曾對該房內的居住人員進行核對房屋承租人為呂某家庭成員為呂某的親生女兒和妻子何某及呂某三人。
去年六月何某購買了該套承租公房支付對價約17000元。當時協(xié)議上應當由呂某簽名處蓋有呂某的私章在“同住成年人”欄內則有呂某女兒的簽名和印戳。
呂某和女兒當即對此表示否認認為買房一事自己從不知曉雖然印章是呂某一直使用的私章但合同上的簽名是偽造的現(xiàn)在兩人都不同意購買此房。提起妻子與她的親生女兒之間的轉讓住房協(xié)議呂某更表示氣憤未經共有人同意買了房又把它賣了這兩個行為都應該無效。
法院認為何某將家庭成員的利益都歸于自己房地局沒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員是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構成表見代理房地局與呂某妻子所簽合同無效。何某的女兒作為理應知道內幕的第三人在售讓房屋后未能支付相應對價對該房屋的取得并非善意與何某所簽合同也視為無效合同。
律師點評
根據(jù)物權法第九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由此可見法官對本案的判決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