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人同意代崗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導讀:
當天,李某在崗位上操作不慎受傷。仲裁庭認定李某與掛面廠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一種意見是李某的代崗行為,雖然沒有經過掛面廠同意,但李某參加勞動的事實客觀存在,廠方沒有制止,是對原告提供勞動的默許,成立事實勞動關系。李某代崗未經單位同意,單位亦無合同約束李某的勞動行為,單位的規章制度亦不能約束李某。故李某與掛面廠之間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較為合理,當然沒有事實勞動關系并不意味著掛面廠不依照其他法律、法規承擔責任。那么未經人同意代崗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天,李某在崗位上操作不慎受傷。仲裁庭認定李某與掛面廠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一種意見是李某的代崗行為,雖然沒有經過掛面廠同意,但李某參加勞動的事實客觀存在,廠方沒有制止,是對原告提供勞動的默許,成立事實勞動關系。李某代崗未經單位同意,單位亦無合同約束李某的勞動行為,單位的規章制度亦不能約束李某。故李某與掛面廠之間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較為合理,當然沒有事實勞動關系并不意味著掛面廠不依照其他法律、法規承擔責任。關于未經人同意代崗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西宋集鎮卜某在該鎮某掛面廠上班, 2006年2月19日,卜某因生病,其母李某到掛面廠為卜某請病假。李某未經掛面廠負責人同意,即在其子卜某的崗位代崗。當天,李某在崗位上操作不慎受傷。李某與廠方發生勞動爭議。仲裁庭認定李某與掛面廠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形成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李某的代崗行為,雖然沒有經過掛面廠同意,但李某參加勞動的事實客觀存在,廠方沒有制止,是對原告提供勞動的默許,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第二種意見是李某與廠方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理由是被告臨時代崗且沒有經過掛面廠同意,其與掛面廠之間不存在確立勞動關系的協商行為,且代崗時間短,李某與掛面廠之間亦不存在掛面廠默認李某作廠方員工的事實。依據2005年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關于勞動關系的確認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由此可見,確立事實勞動關系,應該根據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提供基本勞動條件,已經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李某代崗未經單位同意,單位亦無合同約束李某的勞動行為,單位的規章制度亦不能約束李某。故李某與掛面廠之間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較為合理,當然沒有事實勞動關系并不意味著掛面廠不依照其他法律、法規承擔責任。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一審,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均采納了第二種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