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遭克扣不必忍氣吞聲 可索要應得的報酬

導讀:
然而,有些用人單位往往會在這個時候利用各種借口,非法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報酬,從而引發(fā)勞動糾紛。對于這種被侵權的情況,打工者不必忍氣吞聲,可以理直氣壯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之后,縣職工維權幫扶中心工作人員與這家外貿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周經理取得了聯(lián)系,周經理稱,王小姐在3個月的實習期間工作多次出現失誤,屢次教育仍沒有好轉,因此公司才決定將她辭退。對此糾紛陳海濱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從用人單位處獲取經濟補償的權利。后經維權幫扶中心的工作人員協(xié)調,施先生最終拿到了相應的補償金。那么離職時遭克扣不必忍氣吞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然而,有些用人單位往往會在這個時候利用各種借口,非法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報酬,從而引發(fā)勞動糾紛。對于這種被侵權的情況,打工者不必忍氣吞聲,可以理直氣壯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之后,縣職工維權幫扶中心工作人員與這家外貿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周經理取得了聯(lián)系,周經理稱,王小姐在3個月的實習期間工作多次出現失誤,屢次教育仍沒有好轉,因此公司才決定將她辭退。對此糾紛陳海濱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從用人單位處獲取經濟補償的權利。后經維權幫扶中心的工作人員協(xié)調,施先生最終拿到了相應的補償金。關于離職時遭克扣不必忍氣吞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打工者因種種原因被用人單位辭退,這本來也屬于正常現象。然而,有些用人單位往往會在這個時候利用各種借口,非法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報酬,從而引發(fā)勞動糾紛。對于這種被侵權的情況,打工者不必忍氣吞聲,可以理直氣壯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以下兩個個案,會給打工者依法維權提供一些啟示。
試用不是“白用”
工資必須照付
“一家用人單位以‘實習’為名讓我工作了3個月,之后以‘未達到工作要求’為由將我辭退了,而且原先承諾的工資一分不給,請問我能要回這筆錢嗎?”最近,柯橋市民王小姐來到縣職工維權幫扶中心,向工作人員提出了這個問題。
據王小姐說,去年年底她應聘到輕紡城一家外貿公司財務部工作,當時招聘人員告訴她,實習就是試用,試用期每月可領600元工資,試用合格后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然而在王小姐工作3個月后,公司卻以王小姐未達到工作要求為由,將王小姐給辭退了,而且王小姐索要1800元工資的要求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絕,理由是王小姐是實習而不是試用。
之后,縣職工維權幫扶中心工作人員與這家外貿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周經理取得了聯(lián)系,周經理稱,王小姐在3個月的實習期間工作多次出現失誤,屢次教育仍沒有好轉,因此公司才決定將她辭退。對于當初招聘人員表示“實習就是試用”的說法,周經理解釋,實習期和試用期是分開的,不存在實習就是試用的說法。
對此糾紛,浙江大公律師事務所的陳海濱律師認為,實習是以參加社會實踐為目的,接受他人實習的單位是可以不支付報酬。但就王小姐的情況來看,她不是實習而是正常的應聘,應聘成功后在正常的工作時間里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她與公司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因此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公司必須支付相應的工資。最終在維權幫扶中心工作人員的協(xié)調下,該公司支付給王小姐1800元工資。
合理解聘可以
須予經濟補償
近日,市民施先生向縣職工維權幫扶中心反映,他已在柯橋一家紡織品公司工作了一年,本月初公司將他解聘了,理由是他的業(yè)績不行,不能勝任這份工作,解聘后只付當月工資不支付任何補償金,施先生想知道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
據施先生說,他于去年3月底進入該公司工作,當時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并且約定合同一年一簽。3月中旬,公司安排他去外地培訓半個月,他回來后發(fā)現,公司已招聘了一批新員工。本月初,部門經理通知他,因為他的業(yè)績不合格,公司決定將他解聘。對于公司突然作出的解聘決定,施先生認為無法接受,他提出,如果公司將他解聘,必須支付給他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但公司方面稱,無論員工工作是否滿一年,只要是因為員工自身的原因被解聘,只能享受當月的工資,沒有任何補償金。
對此糾紛陳海濱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從用人單位處獲取經濟補償的權利。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仍需視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依照國家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后經維權幫扶中心的工作人員協(xié)調,施先生最終拿到了相應的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