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你用的電腦必須你買走

導讀:
員工辭職竟然要求買走工作電腦,按照這種邏輯,那公司配給董小姐的桌椅、文具等物,就應該全都得一古腦兒地買走?那么,既然已經買回來屬于單位固定資產的電腦,又有什么理由讓員工“按原價買走”呢?在這里,董小姐才工作了兩個月,就須交納3000元的違約金,這種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董小姐有權在試用期之內隨時提出辭職,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更為可惡的是,該公司竟然還以扣留董小姐稱職證書、不辦理“三金”轉接手續為由,對董小姐進行要挾。對此,法律就應該為勞動者撐腰,堅決糾正這類“霸道”的做法。那么辭職,你用的電腦必須你買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員工辭職竟然要求買走工作電腦,按照這種邏輯,那公司配給董小姐的桌椅、文具等物,就應該全都得一古腦兒地買走?那么,既然已經買回來屬于單位固定資產的電腦,又有什么理由讓員工“按原價買走”呢?在這里,董小姐才工作了兩個月,就須交納3000元的違約金,這種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董小姐有權在試用期之內隨時提出辭職,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更為可惡的是,該公司竟然還以扣留董小姐稱職證書、不辦理“三金”轉接手續為由,對董小姐進行要挾。對此,法律就應該為勞動者撐腰,堅決糾正這類“霸道”的做法。關于辭職,你用的電腦必須你買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員工辭職竟然要求買走工作電腦,按照這種邏輯,那公司配給董小姐的桌椅、文具等物,就應該全都得一古腦兒地買走?再推而廣之,假如給董小姐配的不是電腦,而是汽車,那豈不是辭職時也要把汽車買走?這種霸道的做法實在難以容忍。
工作電腦實際上是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的勞動工具,而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工具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況且像電腦這種比較貴重的工具,應是計入單位固定資產,并列入成本的。那么,既然已經買回來屬于單位固定資產的電腦,又有什么理由讓員工“按原價買走”呢?
在這里,董小姐才工作了兩個月,就須交納3000元的違約金,這種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董小姐有權在試用期之內隨時提出辭職,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更為可惡的是,該公司竟然還以扣留董小姐稱職證書、不辦理“三金”轉接手續為由,對董小姐進行要挾。
從要求員工買走工作電腦,到扣留員工職稱證書,都體現出了該公司對員工的“恃強欺弱”的意識,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對勞動者想咋樣就咋樣。對此,法律就應該為勞動者撐腰,堅決糾正這類“霸道”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