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公司強制辭職,合法嗎

導讀:
案列說法胡某于2015年2月1日進入某科技公司擔任銷售部高級客戶經理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2015年7月1日應公司要求胡某與單位簽署了個人業績改進計劃該計劃中公司給予胡某3個月的觀察期胡某承諾2015年7月至9月期間其本人每月的銷售業績不低于5萬元如未能完成該銷售業績胡某需自行提出辭職。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離職的約定為由要求胡某離職并收回了辦公電腦、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辦理了離職手續但不認為是自行離職。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那么男子被公司強制辭職,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列說法胡某于2015年2月1日進入某科技公司擔任銷售部高級客戶經理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2015年7月1日應公司要求胡某與單位簽署了個人業績改進計劃該計劃中公司給予胡某3個月的觀察期胡某承諾2015年7月至9月期間其本人每月的銷售業績不低于5萬元如未能完成該銷售業績胡某需自行提出辭職。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離職的約定為由要求胡某離職并收回了辦公電腦、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辦理了離職手續但不認為是自行離職。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關于男子被公司強制辭職,合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列說法
胡某于2015年2月1日進入某科技公司擔任銷售部高級客戶經理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后胡某的銷售業績一直未能達標。
2015年7月1日應公司要求胡某與單位簽署了個人業績改進計劃該計劃中公司給予胡某3個月的觀察期胡某承諾2015年7月至9月期間其本人每月的銷售業績不低于5萬元如未能完成該銷售業績胡某需自行提出辭職。后胡某未能完成該銷售業績。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離職的約定為由要求胡某離職并收回了辦公電腦、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辦理了離職手續但不認為是自行離職。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律師普法
本案實質上是某科技公司與胡某約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但該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公司要求胡某離職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請求。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銷售業績屬于不能勝任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某科技公司與胡某的約定實際上是在胡某不勝任時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該約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