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高管不用賠償單位經濟損失為哪般

導讀:
同時,該協議約定了王某的職責范圍等。庭審中,該公司提出反訴,要求王某承擔其任職期間因工作失誤造成的兩筆訂單的經濟損失282104元,并提供了兩筆訂單的英文合同復印件及訂貨方青島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索賠的證明一份。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服裝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亦未對造成單位經濟損失方面作出特別約定。因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王某的申訴請求,駁回了服裝公司的反訴請求。那么企業高管不用賠償單位經濟損失為哪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該協議約定了王某的職責范圍等。庭審中,該公司提出反訴,要求王某承擔其任職期間因工作失誤造成的兩筆訂單的經濟損失282104元,并提供了兩筆訂單的英文合同復印件及訂貨方青島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索賠的證明一份。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服裝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亦未對造成單位經濟損失方面作出特別約定。因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王某的申訴請求,駁回了服裝公司的反訴請求。關于企業高管不用賠償單位經濟損失為哪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系諸城某服裝有限公司職工,雙方于2008年7月17日簽訂聘任協議。該協議中約定:服裝公司聘任王某為服裝公司總經理,月基本工資為4500元,銷售提成按年銷售純利潤的20%發放。同時,該協議約定了王某的職責范圍等。王某于2010年6月份辭職,隨后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服裝公司支付其2008年7月17日至2010年5月30日的銷售提成84333元、經濟補償9000元。
庭審中,該公司提出反訴,要求王某承擔其任職期間因工作失誤造成的兩筆訂單的經濟損失282104元,并提供了兩筆訂單的英文合同復印件及訂貨方青島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索賠的證明一份。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王某任服裝公司總經理,作為企業高管,勞動合同法基于平等保護的原則,并沒有對高管和一般勞動者進行區分,其對兩類人員的法律保護措施完全一樣。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是一般的工作失誤,對于勞動者來說是很難避免的,如果此類損失要求勞動者承擔不盡合理,這一類的后果更應理解為用人單位本身的經營風險。只有在勞動者對失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服裝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亦未對造成單位經濟損失方面作出特別約定。雖然該公司提供了兩筆訂單的英文合同復印件及青島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索賠的證明,但是該公司并不能舉證該損失是由王某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王某的申訴請求,駁回了服裝公司的反訴請求。(杜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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