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企業需承擔的部分是哪些

導讀:
員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責任范圍在非因工死亡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責任的承擔主要在于單位未依照法律的規定為員工購買社保而導致員工無法享受應由社會保險報銷的費用,最終該部分本應由社保報銷的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企業在非因工死亡中需要承擔的責任包括賠償責任、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那么,企業在非因工死亡中需要承擔哪些責任,企業需承擔的責任1. 賠償責任如果職工在工作以外死亡,企業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3. 經濟損失企業在非因工死亡中,也需要承擔一定的經濟損失。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非因工死亡在企業中也逐漸增多。那么,企業在非因工死亡中需要承擔哪些責任?這是每個企業主都需要了解的問題。
什么是非因工死亡?
非因工死亡是指職工在工作以外的情況下死亡,例如自殺、意外事故等,與工作無關。企業對于非因工死亡事故的法律責任,與其在企業內的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的責任是不同的。
企業需承擔的責任
1. 賠償責任
如果職工在工作以外死亡,企業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企業需要賠償死者的經濟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撫恤金等。
2. 法律責任
企業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提供安全檢查和防范措施,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如果企業未能盡到這些義務,造成職工意外死亡,企業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 經濟損失
企業在非因工死亡中,也需要承擔一定的經濟損失。除了需要賠償死者的經濟損失之外,企業還需要承擔一些其他的費用,例如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處理遺產等。
員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責任范圍
在非因工死亡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責任的承擔主要在于單位未依照法律的規定為員工購買社保而導致員工無法享受應由社會保險報銷的費用,最終該部分本應由社保報銷的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喪葬補助金與撫恤金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結合上述法律規定,若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購買社保的,上述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應由單位負責支付。
社保期間累計費用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如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購買社保,則社保累計費用也系員工可以主張的權益。
具體費用則需依據社保繳費基數進行確定,計算如下:企業社保費用=養老基數×養老比例+醫療基數×醫療比例+失業基數×失業比例+生育基數×失業比例+工傷基數×工傷比例。
社保待遇損失
在非因工死亡的情況下,引起的社保待遇損失主要為醫療保險待遇損失。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在非因工死亡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費用,導致勞動者符合醫療保險基金報銷的就醫費用無法報銷的,用人單位應承擔此部分費用。
案例分析
某公司員工小王在下班后騎電動車回家,在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小王在下班后非工作時間出行,公司認為與工作無關,因此拒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小王的家屬因此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在仲裁過程中,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王死亡與工作無關。最終,勞動仲裁部門判定該公司需要賠償小王的家屬,包括死亡賠償金、撫恤金和喪葬補助。
企業在非因工死亡中需要承擔的責任包括賠償責任、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企業需要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在案件處理中,需要充分考慮案情特點,明確事實和證據,從法律依據出發判定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