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班也能拿工資,有這種好事?(看了就知道)

導讀:
勞動者不上班也拿工資,不要覺得這是“天上掉下的餡餅”。職工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情況五:女職工產假、哺乳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有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用人單位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無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那么不上班也能拿工資,有這種好事?(看了就知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不上班也拿工資,不要覺得這是“天上掉下的餡餅”。職工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情況五:女職工產假、哺乳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有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用人單位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無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關于不上班也能拿工資,有這種好事?(看了就知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不上班也拿工資,不要覺得這是“天上掉下的餡餅”。遇到這些情況,勞動者不上班,用人單位需要發放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發放工資,勞動者要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不上班也能拿工資的情況。
情況一:帶薪年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情況二: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是指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共計11天法定節假日。放假是帶薪的,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紀念日和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放假也是帶薪的。
情況三:婚假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時依法享受的假期。職工本人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注意:各地方計生條例沒有對婚假作出具體規定的,只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如果地方計生條例有規定婚假的情況,比如北京新計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職工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情況四:喪假
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職工配偶或直系親屬(子女、職工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到3天喪假,喪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喪假期間,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資。職工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情況五:女職工產假、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有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情況六:男職工護理假
護理假是男人為護理生產配偶的特定假期,各地規定不同,而且各地規定的陪產假時間也不同,有7天的、也有10天、15天的。
情況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申請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情況八:醫療期待遇
醫療期待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法定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無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情況九:用人單位停工停產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勞資雙方協商確定。
情況十:依法參加社會活動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充當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時間;擔任集體協商代表期間,因履行代表職責,參加集體協商而占用的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文章綜合整理自工人日報、央視財經
(責任編輯:湯先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