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書記員回避決定由誰決定?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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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書記員回避決定由誰決定?
不同機關的書記員,作用不同。
法院規定的是法庭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當然由法院院長決定,
檢察院規定的是審查起訴等階段的書記員,當然由檢察長決定。
刑訴解釋:
第三十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提出回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書記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
第三十二條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其回避問題由人民法院院長決正。
書記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回避的人員范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
回避的理由: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回避的申請:屬于回避人員范圍內的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陬^提出申請的,當記錄在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應當書面或者口頭提出,并說明理由,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回避的決定:
(1)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本法院的院長決定;
(2)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本檢察院的檢察長決定;
(3)偵查人員的回避,由本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
(4)法院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回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5)檢察長的回避,由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
(6)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7)書記員的回避,其所屬的機關不同,由本機關的負責人決定。
(8)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回避,根據其所處的不同訴訟階段,分別由該階段主持進行訴訟活動的機關負責人決定回避的效力:回避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回避的人員須立即退出訴訟活動。法定的個人或組織不準許回避的,自行請求回避或被當事人中請回避的人員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在復議期間,訴訟行為的重新開始和繼續進行一般不受影響。回避人員范圍內的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卻沒有回避的,構成程序違法。特殊情況:鑒于刑事偵查工作的緊迫性和特殊性,為防止延誤偵查,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