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血親需要回避嗎

導讀:
擬制血親需要回避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系、近姻親關系的,都屬于有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是需要回避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條的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回避。如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那么擬制血親需要回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擬制血親需要回避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系、近姻親關系的,都屬于有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是需要回避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條的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回避。如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關于擬制血親需要回避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擬制血親需要回避
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包括擬制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系、近姻親關系的,都屬于有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是需要回避的。
回避的適用范圍
一、哪些人適用回避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條的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二、申請回避的條件是什么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回避,不再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由于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回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系,是指近親屬關系和利害關系以外的某種關系,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系、同學關系、朋友關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回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回避。如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