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血親的權利義務

導讀:
三是生父(母)死亡,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不因此而消除,繼父(母)仍應繼續撫養未成年的繼子女,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除因收養而解除生父母子女關系外,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解除。但對于擬制血親的養父母養子女又不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關系。那么擬制血親的權利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是生父(母)死亡,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不因此而消除,繼父(母)仍應繼續撫養未成年的繼子女,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橐龇ㄒ幎?,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除因收養而解除生父母子女關系外,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解除。但對于擬制血親的養父母養子女又不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關系。關于擬制血親的權利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生父母有什么權利義務,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就有什么樣的權利義務。生子女有什么樣的權利義務,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就有什么樣的權利義務。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撫養關系后,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但對于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又不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關系。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可以因生父生母的再婚而解除。因生父或生母的離婚對其繼父母子女關系仍存在幾種情況:一是繼子女尚未成年,生父或生母離婚后,原則上仍具有擬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如果繼父(母)不愿繼續撫養繼子女,則其跟隨生父(母)生活,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二是擬制血親的繼子女成年后,生父(母)離婚的,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生父(母)的離婚而消除,仍是擬父母子女關系。三是生父(母)死亡,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不因此而消除,繼父(母)仍應繼續撫養未成年的繼子女,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四是繼父(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養繼子女的,已經成立收養關系,不因生父(母)的離婚而消除,適用收養的相關規定,而不在適用繼父母子女關系。
(一)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的權利。除因收養而解除生父母子女關系外,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解除。
(二)養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
婚姻法規定,養父母子女關系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生父母有什么權利義務,養父母就有什么樣的權利義務。生子女有什么樣的權利義務,養子女就有什么樣的權利義務。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法繼承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婦與養子女之間,養兄弟姐妹,可以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所生子女可代為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為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為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為繼承,養父母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對于擬制血親的養父母養子女又不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關系。養父母子女關系可以解除,受養父母撫養教育成年的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收養關系既然依法解除就不再享有父母子女權利和義務,但已經解除收養關系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給付生活費是養父母教育撫養他的對等,也是法律規定的必盡義務,但并不能說原養子女因此就可以獲得對原養父母繼承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