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血親案例分析

導讀:
甲女與丈夫乙婚后一直沒有生育,后領養了一個女兒丙,現已22歲。甲女死后,乙因家境貧寒續弦未果。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那么擬制血親案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女與丈夫乙婚后一直沒有生育,后領養了一個女兒丙,現已22歲。甲女死后,乙因家境貧寒續弦未果。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關于擬制血親案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女與丈夫乙婚后一直沒有生育,后領養了一個女兒丙,現已22歲。甲女死后,乙因家境貧寒續弦未果。一天,乙的一個朋友對他說:丙又不是你的親生女兒,何不收其為妻,一則省事省錢,二則丙年輕貌美,正合適。經朋友點撥,一日乙仗著酒性對丙說要娶其為妻,并欲行不軌,遭到丙堅決拒絕,后乙酒醒自責,二人恢復正常的父女關系。
法律分析:在本案中,乙與丙之間是養父與養女的關系,是擬制的直系血親。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據此可以推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繼父或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關系均具有同父母與親生子女間的關系一樣的法律效力,因此他們之間雖無血緣關系,但亦不準結婚,否則構成違法。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法律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但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由此可以推斷,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間結婚的規定也應適用擬制血親,而且從倫理道德和法律精神來看,無論該擬制血親關系是否解除,都應當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則不在禁止通婚之列.我認為是禁止通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