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家屬回避嗎

導讀:
離婚官司家屬回避嗎不需要回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那么離婚官司家屬回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官司家屬回避嗎不需要回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關于離婚官司家屬回避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官司家屬回避嗎
不需要回避。民訴中回避人員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親屬回避范圍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公務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32條本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