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定婚假制度算不算數?

導讀:
2011年6月7日,某企業分公司以安某累計曠工達3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安某的勞動關系。員工企業自定婚假制度違法安某認為,自己依照規定向部門領導申請婚假,部門領導沒有表態批準與否,應視為被默許。某企業分公司制定婚假程序要求提前一周申請,并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還要經公司批準,明顯違法,違背常理。某企業分公司制定的先申請經批準后才可以享受婚假的制度,實質上變相剝奪了安某結婚自由的權利和依法享受婚假的權利,依法應屬無效,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那么企業自定婚假制度算不算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6月7日,某企業分公司以安某累計曠工達3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安某的勞動關系。員工企業自定婚假制度違法安某認為,自己依照規定向部門領導申請婚假,部門領導沒有表態批準與否,應視為被默許。某企業分公司制定婚假程序要求提前一周申請,并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還要經公司批準,明顯違法,違背常理。某企業分公司制定的先申請經批準后才可以享受婚假的制度,實質上變相剝奪了安某結婚自由的權利和依法享受婚假的權利,依法應屬無效,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關于企業自定婚假制度算不算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婚燕爾的安某本應“爽”心悅目,但是他根本“爽”不起來:原因是他休完婚假回來,發現自己已被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關系。無奈之下,安某將用人單位推到了被告席上。
事由
員工休完婚假工作沒了
據介紹,安某于2007年9月21日入職某企業分公司從事商務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2011年5月30日晚,安某口頭向部門領導申請婚假,請假時間從2011年6月1日至6月9日,當時部門領導沒有表態批準與否。2011年6月1日,安某通過傳真和寄交函件向公司發出休假聲明,表明其依法應享受13天婚假,繼2011年4月29日和5月3日至5日已休4天婚假,決定從2011年6月1日至9日予以休假。2011年6月7日,某企業分公司以安某累計曠工達3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安某的勞動關系。安某隨后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6601元以及其他賠償。
用人單位
員工違反了企業婚假制度
庭審期間,某企業分公司認為,根據其《考勤管理制度》規定:員工休婚假須提前一周填寫《休假申請表》,并附結婚證復印件,婚假為一次性自然日假期,不能分休或補休,凡不按規定辦理休假手續的員工,一律按曠工計。員工年度累計曠工3天,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須給予經濟補償……上述管理制度于2011年3月1日發布,安某于當月簽名確認。
公司還認為,安某在擅自休假后于2011年6月1日向某企業分公司發送傳真和郵寄函件要求休假,不應視為其已辦理休假審批手續,其要求某企業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
員工
企業自定婚假制度違法
安某認為,自己依照規定向部門領導申請婚假,部門領導沒有表態批準與否,應視為被默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則上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page]
某企業分公司于2011年3月制定的員工手冊等制度,未經《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民主程序,其制定的員工手冊等制度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
另外,某企業分公司的婚假制度中關于晚婚假期為10天也與廣東省的相關法規和規定相悖。《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也明確規定: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
同時,《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均在正常工作時間,安某要在正常工作時間回湖南的家鄉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安某必須先休婚假才能實現結婚登記。某企業分公司制定婚假程序要求提前一周申請,并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還要經公司批準,明顯違法,違背常理。
婚姻自由、自愿,任何一方或第三者不得強迫或干涉,婚假是法律賦予安某的法定權利,無須某企業分公司批準都可以結婚,享受婚假。某企業分公司制定的先申請經批準后才可以享受婚假的制度,實質上變相剝奪了安某結婚自由的權利和依法享受婚假的權利,依法應屬無效,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