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年休假內容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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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定
(一)實行范圍
1、從1991年起,本省各地區、各部門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人員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安排職工的年休假。
2、企業職工休假,由企業根據具體條件和情況,參照本職工年休假規定精神自主確定。
(二)假期計算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滿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時間要注意均衡安排,一律不準搞公費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職工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2、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當年休假期可與下一年度的休假合并使用。
3、當年一次事假超過7天的,超過的天數應抵算當年的年休假時間。
4、當年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或當年療養的時間達到上述第1項規定休假時間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三)假期待遇
1、工作人員休假期間,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2、休假外出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四)恢復離休干部休養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可恢復離休干部健康休養制度,經費開支要嚴格控制在國家統一制定的標準之內。經費來源及標準,仍按蘇辦發[1985]2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執行。
(五)有關規定
1、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當年不安排年休假。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天數享受產假(含男方護理假)的當年,仍可按規定享受年休假。
3、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因上班確有困難,按本省有關規定并經單位批準休了產前假(不屬產假以內的15天“產前假”)以及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按規定休哺乳假的,如其產前假和哺乳假合計在30天(含30天)以上的,當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4、工作人員按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了婚假(國家規定3天,本省規定符合晚婚年齡的新婚夫妻另增加婚假7天)或喪假(國家規定3天)的,當年仍可享受年休假。
5、工作人員當年療養(含休養)的時間達到蘇辦[1991]94號文二條規定的休假時間的,當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沒有達到的,可以補足。
6、涉及工作人員休假中的其他一些具體問題,仍按省人事局蘇人四[86]7號《關于實行〈江蘇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制度的規定〉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執行。
[詳見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1991年8月31日蘇辦[1991]94號、江蘇省人事局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問題的補充規定(1991年10月8日蘇人四[199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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