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簡歷造假 是否返還勞動報酬

導讀:
去年6月,公司作出解除與林先生的勞動合同的決定,同年7月又恢復了勞動關系。為此,林先生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去年6月至7月期間的工資。最終,林先生的請求獲得了仲裁裁決的支持。公司對此不服,于今年4月訴至法院,稱林先生應聘時提供的畢業證書系偽造。公司認為,鑒于林先生應聘時提供虛假學歷證書,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等文本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作為勞動者一方的林先生在入職時卻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學歷,此舉確屬不當。由于林先生兩年來確實為公司付出了勞動,履行了勞動義務,因此,公司無權向林先生索要他在此期間已經取得的工資收入。那么員工簡歷造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去年6月,公司作出解除與林先生的勞動合同的決定,同年7月又恢復了勞動關系。為此,林先生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去年6月至7月期間的工資。最終,林先生的請求獲得了仲裁裁決的支持。公司對此不服,于今年4月訴至法院,稱林先生應聘時提供的畢業證書系偽造。公司認為,鑒于林先生應聘時提供虛假學歷證書,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等文本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作為勞動者一方的林先生在入職時卻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學歷,此舉確屬不當。由于林先生兩年來確實為公司付出了勞動,履行了勞動義務,因此,公司無權向林先生索要他在此期間已經取得的工資收入。關于員工簡歷造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林先生進入一家公司工作。去年6月,公司作出解除與林先生的勞動合同的決定,同年7月又恢復了勞動關系。但公司最后支付給林先生工資的時間為去年5月。為此,林先生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去年6月至7月期間的工資。最終,林先生的請求獲得了仲裁裁決的支持。
公司對此不服,于今年4月訴至法院,稱林先生應聘時提供的畢業證書系偽造。公司認為,鑒于林先生應聘時提供虛假學歷證書,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等文本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公司不僅不必支付林先生所主張的兩個月的工資,而且還有權要求林先生返還其工作兩年來除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外的全部收入,計12萬余元。履歷造假員工,該不該向公司返還勞動收入?
說法
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中,作為勞動者一方的林先生在入職時卻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學歷,此舉確屬不當。對此,法律明確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勞動合同可依法認定為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不過,法律同時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仍應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由于林先生兩年來確實為公司付出了勞動,履行了勞動義務,因此,公司無權向林先生索要他在此期間已經取得的工資收入。




